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為貫徹落實省第十次、市九次黨代會精神,切實解決我市關閉、破產、解散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7]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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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我市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啟動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粵發[2007]14號文精神,將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分類納入醫療保險實施范圍: (一)2001年1月1日前破產、關閉、解散的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凡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至今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由政府給予資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破產、關閉、解散的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凡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至今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則上從企業資產變現中解決,企業資產變現不足的,由企業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企業主管部門統籌確有困難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幫助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006年12月31日前因生產經營困難停產一年以上的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凡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至今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可以參照上述辦法解決。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產、關閉、解散的企業,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意見》(粵辦發[2006]26號)相關規定執行。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原來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對擬由政府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進行聯合審核,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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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費標準和參保手續 (一)繳費標準 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我市2006年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用支出1237元(住院和門診特定病種費用)為基數,一次性計算10年,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醫療保險承擔。其中,省財政負擔25%,市及區(縣)財政負擔25%,醫療保險基金負擔50%。各級財政應承擔資金逐年劃撥。 (二)參保手續 1、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向經同級政府批準納入本次政府資助的企業發出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2、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申報參保人數,計算同級財政資助金額后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報表,要求撥付費用。 3、各級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戶。 4、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各級財政部門劃撥費用后,制發《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并將參保情況及省級財政需補助金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申請撥付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辦理相關手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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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規定及工作要求 (一)凡按粵發[2007]14號文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由政府資助的參保人員,一律參加住院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第94號令)的規定執行。需由個人繳納的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按36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在辦理參保手續時繳納,不退不補。按本實施意見參保的人員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不足支付時,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二)按粵發[2007]14號文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由政府資助參保的人員,原已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從按本實施意見辦妥參保手續的次月起,停止個人繳費,各代理服務機構不得再扣繳醫療保險費。原建立的個人帳戶余額可繼續使用,用完為止,IC卡資費不能退回。 (三)按照“誰家的孩子誰家抱”原則分攤費用,市級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費用,區(縣)級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區(縣)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費用。 (四)未納入政府資助的其它國有、集體企業,要積極籌集資金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經濟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快企業改革步伐,在制訂改制方案時,要充分考慮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優先從企業剩余資產中一次性提取醫療保險費,及時繳入財政專戶。 (五)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完成相關工作。各級政府要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貫徹實施粵發[2007]14號文和粵府辦[2007]74號文的有關工作,落實資助資金,于2008年3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人員參保工作,積極推進各類從業人員參保,進一步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資金落實到位;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會同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納入政府資助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進行審核,督促相關企業按規定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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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參保人員自辦妥參保手續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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