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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廳(局):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四、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作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發生工傷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 六、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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