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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集團(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各計劃單列企業: 為保證《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及其配套政策的順利實施,現就183號令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京勞社養發[2007]21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為參保職工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被保險人相應補繳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按繳費年度核定;計算補繳系數(比值)時,相應年度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均按照自然年度計算;在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尚未發布期間,以上上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參與計算。 二、原勞動合同制工人補繳1992年9月(含9月)前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補繳系數(比值)時,涉及1992年以前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均以1991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2877元/年)作為參數參與計算。 三、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的離休、退休(職)及退養人員死亡后,其喪葬補助費標準執行北京市勞動局、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4]639號)規定。 四、183號令實施后,在京勞社養發[2007]21號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過度期內,對于曾經間斷繳費的被保險人,按照《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執行《關于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養發[2002]206號)關于“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 五、按照《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9號規定,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辦理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本人檔案等材料后,在《中人躉繳養老保險審批申請表》“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內容”欄中填寫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日期、到達退休年齡日期、養老視同繳費年限、是否特殊工種等信息并確認簽章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后續業務。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