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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用人員 1 違規收取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9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 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偽造登記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二、勞動合同 3 未按規定簽訂勞動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 未建立職工名冊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5號)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 未辦理解除、終止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 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 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2007年國家主席令第65號)第八十四條……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6 強迫勞動者勞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2007年國家主席令第65號)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273號)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九)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三、工時及工資 7 違規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1994年國家主席令第28號)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8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敵拖欠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9月2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 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及賠償金;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9 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 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 準。 四、未成年工及女職工權益保護 11 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 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 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 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五、社會保險 12 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3 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人數或者編取社會保險待遇以及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團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 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企 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專職人員 、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湖北省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從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第三條 所有三資企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中方職 工、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 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及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六、監督檢查 14 無理阻撓勞動保障鑒定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可以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錄音、錄像,查閱、復印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被檢查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拆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勞務派遣 15 勞務派遣單位違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2007年國家主席令第65號)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6 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5號)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職業介紹 17 非法或違規從事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活動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人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核準。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外取締的規定查外取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