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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區建筑業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辦法

2008-08-01 溫州市人民政府 溫政發〔2008〕53號 浙江省溫州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區建筑業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規范在我市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克扣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和其他職工(以下統稱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于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1號)、《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溫州市區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施工的建筑業企業(包括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活動。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并按時足額發放到人,嚴禁拖欠、克扣職工工資。
第四條 建立建筑業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市區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
  工資支付保障金由勞動保障、建設、市政園林部門共同監管,專項用于保障職工工資支付。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在參與市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或者承攬業務時,必須出具《履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承諾書》,并在簽訂承包合同后10日內或者領取施工許可證前辦理工資支付保障金手續,已經辦理的須提供工資支付保障金繳款憑證或者保函。
  凡不按規定辦理工資支付保障金手續的建筑業企業,一律不得參與市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不得承攬業務。
第六條 《履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承諾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按標準將保障金足額存入指定開戶銀行或者由本市各銀行出具保函;
  (二)在溫州市區所有施工現場實行工資卡制度,保證按時足額向職工支付工資;
  (三)在規定期限內無力支付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時,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書面通知銀行支取工資保障金用于墊付職工工資;
  (四)工資支付保障金支取后,保證在10日內補足。
第七條 工資支付保障金對該企業在市區范圍內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有效,其繳納標準為:
  (一)一級及以上總承包企業120萬元;
  (二)二級總承包企業90萬元;
  (三)三級總承包企業和一、二級專業承包企業60萬元;
  (四)三級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30萬元。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工資支付保障金存款通知單》,到指定銀行存儲或者辦理保函。
  銀行保函應當為連續擔保,每一擔保期為3年,企業應當在擔保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并辦妥下一擔保期手續。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將銀行出具的工資支付保障金繳款憑證或者《工資支付保障金保函》及《履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承諾書》分別報送勞動保障與建設或者市政園林部門備案。
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職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并實行總包負責制。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分包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十一條 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克扣職工工資的,由業主先行墊付職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拖欠、克扣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或者市政園林部門及時核實,責令企業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通知銀行憑《工資支付保障金劃撥通知書》從該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金中劃撥支付。
  企業應當在工資支付保障金被劃撥后10日內按承諾補足。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在市區范圍內的最后一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6個月后,可以憑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退還工資支付保障金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建設或市政園林部門共同核實確認后出具《退還工資支付保障金通知書》,由銀行退還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或者終止保函擔保。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政園林部門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及時將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或者拖欠、克扣工資等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予以通報,并將該企業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繳納的工資支付保障金,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建設或者市政園林部門核實確認后,按照下列標準予以調整:
  (一)連續3年無拖欠、克扣職工工資記錄的,在原標準基礎上下調50%;
  (二)連續6年無拖欠、克扣職工工資記錄的,可以免繳;
  (三)有拖欠、克扣職工工資記錄的,在原標準基礎上上調20%。
第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拖欠、克扣職工工資以及不按規定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建設、市政園林等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干擾勞動者依法申訴、追討工資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水利、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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