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組織實施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0號)、廣東省《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粵府辦[2007]75號)和《江門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江府辦〔2008〕58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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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實足年齡的確定,以每年的6月30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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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人(以下簡稱城鎮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定,以民政部門、殘聯出具的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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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保障事務機構的經辦職責: (一)向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宣傳政策、接受參保的政策咨詢等工作,并積極動員其參保。 (二)發放參保申請表,指導參保人員填寫。 (三)對參保人員進行資料審核、錄入、復核和匯總,編報紙質和電子的參保登記表。 (四)發放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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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理程序: (一)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屬單位集體戶口的城鎮非從業人員,由戶口所在的單位出具證明分出家庭戶口),攜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委托金融機構代扣繳醫療保險費、社保卡工本費授權書原件,繳費戶銀行存折原件和復印件(存折需存入足夠的繳費金額和社保卡工本費),《參保狀況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工作所(站)辦理參保登記,填寫《江門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 (二)非本地城鎮戶籍的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由學校負責為在校學生辦理參保登記,填寫《江門市非本地城鎮戶籍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表》(以下簡稱《學生申請表》)。學校統一代收參保學生的醫保費和社保卡工本費,集中到銀行辦理存款,并負責將《學生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和委托金融機構代扣繳醫療保險費、社保卡工本費授權書原件、繳費戶存折復印件報送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站)。 (三)如屬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及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還需提供民政、殘聯部門的低保救助證、重度殘疾人證和證明。 (四)勞動保障事務所(站)應及時驗證后將證件退還參保家庭或學校,負責資料錄入、復核和匯總,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相關報表和電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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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低保人員和殘疾人員參保的,由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分別報所屬轄區勞動保障局,所屬轄區的勞動保障局負責匯總資料后報同級民政局和殘聯撥付專項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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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勞動保障事務所(站)提交申請家庭或學校的申請表和電子表格后,負責通知銀行代扣醫療保險費、社保卡工本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繳費后,參保家庭(學校)認為有需要,可到社保服務大廳廣發IC卡窗口打印社保卡工本費收據,以及到勞動保障事務所(站)打印繳醫保費到帳確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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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家庭(學校)確認繳費后,可持《參保申請表》統一到申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辦理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保卡(參保人的社保卡工本費人民幣20元由銀行從參保家庭的銀行存折中代扣繳),憑社保卡(證)可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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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保年度。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年度內中途不作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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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加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戶和學校,今后如要增減參保人員或變更參保資料的,須在每年5月31日前(學校新生參保為9月20日前)到所屬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辦理。新增參保人員的要填寫《申請表》和《學生申請表》,減少參保人員的要填寫《江門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停保人員名冊》,學校辦理增減參保人員的,還要分附電子文檔。 已辦理參保的人員不辦理停保手續的,視為自動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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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生的身份確定,以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或所在學校證明為準。本地戶籍18周歲以上的學生參保后,需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提供學校出具的學生身份證明報勞動保障事務機構。否則,從下一年度起按無業人員標準扣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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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低保對象首年參保后,其所在地民政局應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將變動的資料報同級勞動保障局,并由參保人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辦理變更。否則,下一個年度的原城鎮低保對象繼續按城鎮低保對象享受城鎮居民基本基本醫療保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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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人要確保每年在繳費帳戶儲足繳費金額,因帳戶余額不足等原因,造成扣費不成功而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責任由參保人自負。 附件1:《江門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表》 附件2:《江門市非本地城鎮戶籍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表》 附件3:《江門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停保人員名冊》 附件4:《參保狀況證明》 附件5:《委托金融機構代扣繳醫療保險費、社保卡工本費授權書》 江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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