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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市區各有關委、辦、局、公司、各直屬企業: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5〕20號)規定,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作出調整并將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以下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費)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定一類標準690元/月; 金壇市、溧陽市執行省定二類標準55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定一類標準5.80元/小時;金壇市、溧陽市執行省定二類標準4.60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個人繳納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 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四、調整后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時間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并從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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