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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各區人事勞動局: 為規范企業用人,解決企業急需的各類人才和職工的實際困難,根據《勞動法》和溫政發〔2002〕28號文件,對外地職工調入市區工作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調動的對象。 已經勞動保障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要求調入市區工作的職工。 二、外地(含本市各縣、市)職工調入市區工作的條件。 1、夫妻分居的,一方可以要求調入市區單位工作; 2、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齡的父母親身邊無子女的,可以要求一名子女調入市區單位工作; 3、市區企業急需引進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工人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能人才; 4、在市區企業已借用三年以上的具有中專學歷、初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工人中級工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能人才; 5、已擁有符合溫政發〔2002〕28號文件規定的住房標準并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可以要求調入市區單位工作。 三、調動的程序 由調出單位所轄的勞動保障部門先發商調函和商調表至調入單位所轄的勞動保障部門,并提供接收單位報告及勞動保障部門 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勞動 保障部門辦理調動手續,職工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調令和流動介紹 信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