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知發〔2017〕11號
各市(州)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我局修訂了《四川省專利行政執法辦案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知識產權局
2017年1月12日
序言:
為規范我省專利行政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專利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基本原則、基本制度 |
第一節 基本原則 |
第一條 本規范所稱專利行政執法,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調處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調解其他專利糾紛等專利執法工作行為。 |
第二條
專利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依法行政、積極辦案、公開公正、便捷高效等原則。 對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還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
第三條 專利行政執法應執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將執法與宣傳結合起來,加大宣傳力度,增加宣傳途徑,提高執法效能。 |
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對執法活動應按規定進行全程記錄,并依法將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二節 管 轄 |
第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本省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專利案件,對市(州)重大專利案件進行督辦。 各市(州)、縣(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的專利案件。 |
第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專利糾紛調解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因履行涉及專利的合同引起的專利糾紛,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專利違法行為查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展會及電商領域專利案件由展會舉辦地、電商平臺所在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
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報請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
第三節 辦案機構 |
第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立專門執法處(科)室承擔具體執法工作。 |
第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單數執法人員的調處組,包括組長一人,主審員一人,參審員一人或數人。 調處組組長主持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口頭審理、合議工作;主審員負責案件全面審查和案卷的保管、與當事人之間的事務性聯系等工作,制作各項通知,起草結案報告和處理決定;參審員參與案件處理并協助組長和主審員工作。 |
第十條 根據案情需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和專利代理人擔任案件審理的技術顧問。 |
第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應當組成不少于兩名執法人員的查處組,由執法處(科)長提出查處組組成人員建議,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
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立以局長為主任的案件處理委員會,對本單位擬進行行政處理及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程序的專利案件進行審議,對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審查把關,對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事項作出決定。 案件處理委員會成員數應為單數。案件處理委員會審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少數意見應記入會議紀要。 |
第四節 回 避 |
第十三條
辦理專利案件的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或查處的。 |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執法人員回避,但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回避申請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回避申請人簽名。 |
第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申請回避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回避,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
第十六條 被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
第五節 代 理 |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專利糾紛的處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專利糾紛處理、調解以及專利違法行為查處程序的,應當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托書記載的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的,應要求請求人明確特別授權的具體事項。未明確具體事項的,視為一般代理。 在國外或者我國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授權委托書,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授權委托書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應當由翻譯人員簽名并加蓋翻譯機構公章。未提供中文譯本的,退回其授權委托書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內將中文譯本和授權委托書原件一并提交。 外國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
第六節 送 達 |
第十八條
答辯通知書、口頭審理通知書、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應當送達當事人。 送達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填寫收到日期。 |
第十九條
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
第二十條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應當注明郵寄文書名稱,并將郵寄憑證存入案卷。 |
第二十一條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時,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但調解協議書不適用留置送達。 |
第二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公告欄、官方網站、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
第七節 案件信息公開 |
第二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按要求公開本單位辦理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案件及專利違法行為查處案件信息。 |
第二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于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作出7日內,通過本單位網站將案件相關信息予以公開。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也可以選擇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予以公開。 |
第二十五條
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公開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處理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專利違法行為查處案件,公開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第二十六條 公開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應當于變更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公開有關變更或撤銷的信息。 |
第二十七條
公開的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但經行政相對人同意公開或者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并將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行政相對人。 公開的案件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因上述理由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并報上級部門批準。 |
第二十八條 責令改正類案件可以不主動公開,但為滿足公眾了解相關案件辦理情況的需求,在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第三方利益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責令改正類案件信息納入依申請公開范圍。 |
第二十九條 公開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公開前溝通、確認,確保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
第三十條
信息公開的內容由執法人員根據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擬制,由執法處(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局機關網絡管理人員按照審批內容對案件信息進行網上公開。 經分管局領導審批的信息公開內容存入案卷一并歸檔。 |
第八節 案件信息系統報送、錄入 |
第三十一條
市(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將案件劃分為糾紛案件、違法查處案件兩類,按要求錄入全國執法案件報送平臺,確認無誤后,于每月底將當月案件信息推送至省知識產權局審核。 市(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報送案件信息的同時,還應通過平臺報送本行政區開展執法檢查次數、出動執法人員人次,檢查商業場所及檢查商品數量等當月專利行政執法數據。 |
第三十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分立案、結案兩次報送。立案報送以辦案單位局領導簽字時間為立案時間,根據系統提示錄入案件具體內容,同時上傳立案審批表作為附件;結案報送以辦案單位局領導簽字結案日或案件處理委員會形成案件處理決議的日期為準,錄入結案方式,同時上傳結案審批表及相關附件。 違法查處案件只需結案報送,在案件辦結后再錄入報送平臺。 |
第三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所報案件信息及執法數據進行審核,對報送案件內容不完整、信息不準確、報送時間及附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修改。 省知識產權局于每月5日前通過平臺將全省上月案件信息和執法數據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
第三十四條 執法信息平臺報送數據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開展執法工作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
第三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將本單位辦理的案件及時錄入行政權力運行平臺。 |
第三十六條
按照各司其職的原則,受理、審核、審批、辦案等各環節責任人負責本環節行政權力運行平臺案件錄入及報警處理工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指派專人定期查看本單位行政權力運行平臺,對報警信息及時處理。 |
第三十七條 通過相關協作中心調度的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案件不納入行政權力運行平臺錄入范圍。 |
第九節 執 行 |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停止處理決定、處罰決定的執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一)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四)作出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自愿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指定2名執法人員現場監督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制作執行筆錄。執行筆錄應由在場的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 |
第四十條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請求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四十一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侵權人收到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后,沒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 (二)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沒有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沒有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強制執行申請應當在被執行人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
第四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第四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第四十四條 申請強制執行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理(處罰)強制執行申請審批表,經處(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批。 |
第四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并注明日期。 |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的調解協議書效力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調解協議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十節 歸 檔 |
第四十七條
專利案件終結后,辦理人員應將案卷按順序整理完備,交檔案員保存。檔案員應按規定將案卷移送檔案室,歸檔保管。 卷內文件應打印件在前,書寫原件在后;所有卷內材料都應疊式補至A4紙尺寸為準,卷內材料用簽字筆、鋼筆或毛筆書寫。 案卷封面應寫明案由、請求人、被請求人、案號、卷數。 |
第四十八條
專利糾紛案件審結后,應按下列順序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卷內材料目錄; (二)案件結論及本單位表格文書; (三)請求人提供的材料; (四)被請求人提供的材料; (五)本案有關材料; (六)卷內備考表。 |
第四十九條
專利違法案件查處終結后,應按下列順序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錄; (三)處罰決定書; (四)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批件; (五)立案審批表; (六)證據材料; (七)聽證筆錄; (八)聽證報告; (九)財物處理單據; (十)其它有關材料。 |
第五十條
展會投訴案件結案后,應按下列順序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投訴人(舉報人)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 (二)涉嫌專利投訴舉報調查表; (三)涉嫌專利侵權(專利違法行為)申訴登記表; (四)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提交的抗辯證據; (五)調查收集的證據及照片; (六)其它有關材料; (七)專利侵權處理通知書; |
第五十一條
電商投訴案件結案后,應按下列順序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投訴人(舉報人)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 (二)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提交的申辯材料; (三)其它證據材料; (三)專利侵權、假冒判定咨詢委托書; (四)專利侵權、假冒判定意見書。 調度案件應按電商投訴案件的歸檔順序將全部資料歸檔。 |
第二章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
第一節 立 案 |
第五十二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因請求人請求而啟動。 請求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一)是該專利權的合法所有人; (二)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
第五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受理工作,審查當事人的請求是否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并審查當事人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公民(自然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法律證明文件;法人應提交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副本; (二)專利權利證明文件: 請求人應提交專利權有效及專利保護范圍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或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說明書及其附圖、專利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等法律文書; 涉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有權機關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 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應載明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的全稱、被請求人的詳細地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的專利號和發明創造名稱、請求處理(和調解)的事項、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四)專利權受到侵犯的初步證據: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 |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請求,案件審查人員應將請求材料組卷,并向當事人出具證據提交清單(證據提交清單一式兩份,卷內自留一份);案件審查人員應填寫專利糾紛案件立案審批表,注明審查意見,提交處(科)長審核,處(科)長簽署審核意見,并提出調處組組長、主審員、參審員建議人選,呈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審查人員應將案件登記在專利糾紛案件登記簿上并按序編號,立案日以簽批日為準。立案工作應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調處組應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答辯通知書送達被請求人,告知其權利和義務。送達盡量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進行。 |
第五十五條 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審查人員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寫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提交處(科)長審核并呈分管領導審批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
第二節 快速調解 |
第五十六條
為加快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調處,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征求請求人是否選擇案件快速調解程序的意見。 請求人選擇采取快速調解程序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立案和法律文書直接送達工作。 |
第五十七條 向被請求人送達文書時,執法人員應同時進行現場調查,并告知被請求人在快速調處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征求其是否選擇案件快速調解程序的意見。 |
第五十八條 被請求人同意選擇快速調解程序的,調處組應立即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調解成功的,由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雙方調解協議出具調解協議書;現場調解不成的,返回一般處理程序。 |
第三節 口頭審理 |
第五十九條 調處組應當對辦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口頭審理。 |
第六十條 口頭審理前,調處組成員應審閱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擬訂審理提綱,將口頭審理通知書提前3個工作日送達雙方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并予網上公告。 |
第六十一條
調處組應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在閱卷后填寫閱卷記錄: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是否與請求書、答辯書、專利證書、證照批件中的名稱相符,當事人提交的證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糾紛處理主體資格; (二)處理請求是否明確,處理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答辯是否明確具體,是否提出無效、中止請求并辦理了有關手續。對申請中止的請求,調處組應進行合議,分析研究是否應該中止。對需要中止的案件,應填寫中止案件審批表,交處(科)長審核,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中止通知書。 |
第六十二條
口頭審理前由調處組組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明確下列問題: (一)案件爭議焦點、口頭審理的方向和重點; (二)舉證、質證的范圍(可以開列庭審證據明細表); (三)口頭審理的順序和步驟;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專業技術知識; (五)口頭審理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及應對措施; (六)調處組成員的配合與分工。 |
第六十三條 口頭審理應該公開進行,但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
第六十四條
口頭審理由調處組組長主持,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宣布審理案由和依據; (二)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確認其是否具有參加口頭審理的資格; (三)宣布審理紀律: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未經調處組組長許可不準拍照、攝像、錄音;未經主審員許可不得發言,不得隨意打斷對方發言;發言中,不得使用侮辱性和攻擊性語言;未經調處組同意當事人不得中途退場;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高聲喧嘩;停止使用移動通訊工具;審理場所禁止吸煙。 (四)告知當事人在專利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享有如下權利: 在專利紛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請求人有放棄、變更處理請求的權利,被請求人有承認或反駁請求人的處理請求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有收集、提供證據,申請調查取證,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在審理中對對方所提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的權利;有對調處組成員提出申請回避的權利,但須說明理由;有請求調解的權利。 當事人負有如下義務: 當事人應按知識產權局口頭審理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參加審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或未經調處組同意中途退出的當事人,是請求人的,按自動撤回請求處理,是被請求人的,依法缺席處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雙方當事人應在調處組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應的證據,不提供或不按時提供相應證據的,承擔主張不被調處組支持的后果;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時應附中文譯本;當事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如實陳述事實,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五)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
第六十五條
口頭審理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階段先由請求人陳述處理請求的主要內容,再由被請求人陳述答辯書的主要內容。 2、調查應圍繞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調處組歸納爭議焦點和審查重點,組織當事人圍繞爭議進行舉證和質證。 調查可按下列順序進行:請求人出示證據;被請求人進行質證;被請求人提出反證;請求人進行質證。 調處組調取的證據由主審員當庭出示,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質證可以采取“一證一質”或“一類一質”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在全部舉證完畢后一并進行。 調處組根據當事人請求或認為需要當事人進一步補充證據的,應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時間內補充證據。當事人補充證據后,需要質證的,通知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在當事人質證的基礎上,調處組認為條件成熟的,可以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確認證據的證明力,當庭對證據作出能夠認定或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的認定結論。 3、辯論可以在調查結束后進行也可以與舉證、質證交替或穿插進行;辯論可以分階段、分問題進行,也可以在調查結束后一并進行。 4、在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主審員宣布辯論終結,由雙方當事人作最后意見陳述。在當事人沒有新的意見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堅持原有意見即可。 |
第六十六條
口頭審理結束后由參審員將口頭審理的全部活動內容記錄為調處筆錄,交雙方當事人審閱并逐頁簽名,當事人發現有記錄差錯、遺漏的地方,應允許進行修改,并在修改處簽字并捺印予以確認。 調處組成員應在調處筆錄末頁簽字。 |
第六十七條 口頭審理時,調處人員不得接打電話,隨意出入審理廳。調處人員的語言及舉止要規范、準確、得體,注意力集中,提問時應使用中性語言,避免隨意性、傾向性,避免發表個人意見或調處組未考慮成熟的意見。 |
第六十八條 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調處過程始終,但為了保證口頭審理程序的完整,若非必要,一般不在口頭審理過程中穿插調解程序。 |
第六十九條 口審階段當事人最后意見陳述發表完畢后,主審員應征得當事人的同意,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
第七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主審員應根據達成的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查明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的內容; (四)調解協議書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日期; (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六)調處組成員署名。 調解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調解協議書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公章,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 |
第四節 調查、勘驗與鑒定 |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自行調查收集證據。 |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收集證據,一般應在口頭審理之前提出,至遲應在口頭審理調查階段完畢之前提出書面請求,是否準許由調處組決定。 |
第七十三條
調查、收集證據時應制作照片、視聽資料及調查筆錄等,說明證據來源及取證情況。 調查收集的證據經過質證后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
第七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現場勘驗。 當事人申請勘驗,一般應在口頭審理之前提出,至遲應在口頭審理調查階段完畢之前提出書面請求,并寫明請求勘驗的現場所在地、勘驗內容、需要進行勘驗的原因及要證明的事實,勘驗是否準許由調處組決定。 勘驗可能給物品所有人帶來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現場勘驗應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蓋章。現場勘驗可以制作相應的照片及視聽資料。 勘驗筆錄經質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可就專門事項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鑒定申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要求當事人提供鑒定部門對專門事項出具的鑒定意見。 當事人申請鑒定,一般應在口頭審理之前提出,至遲應在口頭審理調查階段完畢之前提出書面請求,是否準許由調處組決定。 |
第七十六條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調處組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有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意見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調處組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 鑒定意見經過質證后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并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調處組應當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質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 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能夠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可不予重新鑒定。 當事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并申請重新鑒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準許。 |
第五節 中 止 |
第七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時,調處組應中止處理: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并被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
第八十條
中止審理應由主審員填寫中止審理審批表,交處(科)長簽署意見并報分管領導審批后,5個工作日內將中止審理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應及時恢復審理。 |
第六節 行政處理 |
第八十一條 口頭審理結束,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作出行政處理。 |
第八十二條 主審員應于合議后擬定結案報告,結案報告的內容包括涉案專利基本情況、案件口審當事人參與情況、訴辯雙方理由、證據舉證質證情況、調處組調查取證情況、調處組查明的事實、法律適用及認定理由、處理建議等。 |
第八十三條 結案報告由處(科)室負責人核定后報經分管領導審核,呈送局長,由局長召集案件處理委員會進行審議,形成該案的處理決議。 |
第八十四條
主審員按案件處理委員會決議制作處理決定書,決定書內容應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結案日為案件處理委員會形成案件處理決議的日期。 以其他方式結案的,由主審員制作結案審批表,報處室負責人審核后由分管領導審批。結案日為分管領導審批日。 |
第八十五條
處理專利糾紛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特殊原因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可以延期,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立案后權利人按要求申請有權機關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
第三章 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 |
第一節 立 案 |
第八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立案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政相對人; (二)有構成專利違法行為的初步線索; (三)屬于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四)涉嫌專利違法行為從發生之日起在2年內被發現,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
第八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檢查,或者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發現的涉嫌專利違法行為,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 |
第八十八條
案件審查人員應填寫立案報告表,注明審查意見,同時附上相關的材料,提交處(科)長審核,處(科)長簽署審核意見,并提出不少于兩名執法人員的查處組組成人員建議,呈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審批后,審查人員將案件登記在查處案件登記簿上并按序編號,立案日以簽批日為準。 |
第二節 調 查 |
第八十九條
查處組應在立案后及時進行調查,收集和調取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調查取證前,查處組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進行檢索,初步確定涉案專利情況,閱讀和研究案卷,掌握需要調查的主要事實; (二)研究確定現場檢查的時間、應當重點查清的問題、現場檢查分工以及可能出現的情況及處置方案; (三)準備必需的文書、文具和執法裝備如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 (四)現場檢查過程如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并明確各部門工作內容。 |
第九十條
調查須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執法人員在調查時,應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其身份。 調查過程可以使用錄音、照相、攝像設備進行記錄。 |
第九十一條
執法人員調查詢問當事人或證明人時,應制作筆錄,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材料。 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 筆錄核對無誤后,被詢問人應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執法人員也應在筆錄上簽名。 |
第九十二條 執法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證明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材料,提供人應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
第九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查閱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必要時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并由原件所有人(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 |
第九十四條 查處組對涉嫌違法的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并制作現場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 |
第九十五條 執法人員對涉嫌違法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收集證據。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并開具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 |
第九十六條
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不適宜提取或者難以提取的證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決定對有關證據予以登記保存。執法人員應當對登記保存物品加貼封條、進行現場拍照,并在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中注明有關內容、事項,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 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擅自撕毀封條、不得銷毀或轉移登記保存的物品。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7日內,對被登記保存的物品作出處理決定。 |
第三節 強制措施 |
第九十七條
在查處專利違法行為過程中,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應當由分管領導審核后經局長批準。 |
第九十八條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時,應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涉嫌假冒專利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以及查封或者扣押地點。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加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封或者扣押條。 |
第九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第一百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一)經調查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強制措施的,由分管領導審核后經局長批準。 執法人員解除查封、扣押時,應填寫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 |
第四節 調查終結和處罰 |
第一百零一條
經調查核實,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調查終結,由執法人員根據案情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違法行為成立,應受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糾正,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下達責令整改通知,免予處罰,案件終結;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撤銷案件; (五)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
第一百零二條
擬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由執法人員擬定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調查終結報告經處(科)室負責人核定后報分管領導審核,對個人擬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案件須呈送局長,由局長召集案件處理委員會進行審議,形成該案的處罰意見。 |
第一百零三條
調查終結報告經案件處理委員會審議后,由查處組向行政相對人發出處罰前告知書,載明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對個人擬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及聽證權的,視為放棄權利。 |
第一百零四條 行政處罰告知通知一般應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記明情況。查處組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 |
第一百零五條 查處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查處組應當予以采納。 |
第一百零六條
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按照《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15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決定,應當以聽證筆錄和聽證程序中認定的證據作為依據。 |
第一百零七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填寫處罰決定審批表,根據案件處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制作處罰決定書,決定書內容應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審批表經處室負責人核定后報分管領導審核,呈局長審批。結案日為局長審批日。 以其他方式結案的,由執法人員制作結案審批表,報處室負責人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批。結案日為分管領導審批日。 |
第一百零八條
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可以延期,最多不超過15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
第四章 專利糾紛的調解 |
第一節 立 案 |
第一百零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請求調解專利糾紛,應當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交請求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和專利糾紛相關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請求人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沒有仲裁約定; (四)屬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案和管轄范圍。 |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專利糾紛調解通知書》、請求書副本等文書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表明是否同意調解。 |
第一百一十二條
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并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意見陳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承辦,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或者在意見陳述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或者收到意見陳述之日5個工作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送達請求人。 |
第二節 調 解 |
第一百一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做好調解前的必要準備工作,審閱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擬訂調解提綱,將《專利糾紛調解通知書》提前3個工作日送達雙方當事人,告知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
第一百一十四條
調解時,執法人員應當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執法人員、記錄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調解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陳述,查明爭議的基本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
第一百一十五條 調解專利糾紛應當制作調解筆錄,記載調解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協商事項、當事人意見和調解結果,由參加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
第一百一十六條 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調解。 |
第一百一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加蓋公章并備案,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 調解協議書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
第一百一十八條 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終止調解通知,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 |
第五章 展會專利違法案件的快速處理和查處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入駐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的執法人員(以下簡稱“駐展執法人員”)根據《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依據參展合同的專利保護條款,受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及公眾舉報。 |
第一百二十條
展會主辦方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專利保護條款: (一)參展商應當遵守展會的專利保護規則,在展會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 (二)參展商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的調查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資格; (三)經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認定涉嫌專利侵權或假冒專利,禁止展出的參展展品,參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架、封存相關宣傳資料、更換展板等撤展措施的,展會主辦方可以對涉嫌侵權的展品及宣傳材料等予以暫扣,并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商的參展資格; (四)展品已被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參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架、封存相關宣傳資料、更換展板等撤展措施時,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商的參展資格; (五)與展會專利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 |
第二節 投訴、舉報的受理 |
第一百二十一條 駐展執法人員代表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負責專利違法案件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將全部投訴、舉報信息登記,并進行審查。 |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專利侵權投訴,投訴人應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利侵權糾紛投訴書,必須載明被投訴的參展商名稱及其展位號等基本信息以及涉嫌侵權的事實和理由,并由投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專利登記簿副本等證明專利權有效及專利保護范圍的法律文書; (三)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居民身份證或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 |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以下情形的侵權投訴,不予受理,并及時通知投訴人: (一)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材料不真實或者不齊全的; (二)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且無效的理由和證據充分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中的; (四)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五)離閉展不足24小時提請投訴的。 |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重點審查被舉報的參展商名稱及其展位號、舉報專利名稱、專利號等基本信息。 |
第三節 調查與處理 |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符合受理條件的,駐展執法人員應于收到材料24小時內通知投訴、舉報人,將專利侵權糾紛投訴書副本、涉嫌專利違法調查通知書等相關文書現場送達被投訴人、被舉報人,告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應及時作出不侵權、不違法的舉證,并進行現場檢查。 對于專利侵權投訴,駐展執法人員還應進行現場比對。 |
第一百二十六條 現場檢查的范圍包括被投訴展位的展品、展板、展臺、產品照片、目錄冊、視頻材料,以及其他相關宣傳資料等。 |
第一百二十七條 駐展執法人員可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可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收集證據。 |
第一百二十八條 駐展執法人員現場認定涉嫌侵權或其他專利違法行為成立,且被投訴人、被舉報人不能當場對被投訴、被舉報事項進行有效舉證的,應填寫涉嫌專利侵權、專利違法處理通知書,告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應當立即采取遮蓋、撤下展品等處理措施,不再繼續展出侵權物品、違法物品及宣傳品,并要求被投訴人、被舉報人簽字確認。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拒不執行的,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可以作出暫扣涉嫌侵權、違法的展品及宣傳材料,要求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撤展的決定。 |
第一百二十九條 投訴內容涉及已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司法判決或裁定等,經判別認定屬同一侵權事實的,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可以立即禁止侵權產品展出。 |
第一百三十條 對不配合檢查工作,或同一展會同一展位已認定涉嫌侵權的展品再次展出的,展會主辦方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采取撤銷參展商參展資格、封閉展位等相關措施。 |
第一百三十一條 被投訴人提供抗辯資料,駐展執法人員當場難以判斷的,應提取涉嫌侵權產品樣品,并將相關抗辯資料帶回研究,必要時可以組織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對質、辯論,確定結論后繼續完成現場處理。 |
第一百三十二條 現場未發現涉嫌侵權行為、其他專利違法行為或者將涉嫌侵權產品經過比對后認為不侵權的,作“未發現”處理,并通知投訴人、舉報人。 |
第四節 抗 辯 |
第一百三十三條
被投訴人、被舉報人享有申辯、陳述等權利,對調查核實和現場處理情況享有知情權。 被投訴人、被舉報人可以在被認定為涉嫌侵權或涉嫌其他專利違法行為后24小時內,向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提出異議,填寫涉嫌專利侵權、違法申訴登記表,明確不侵權或不違法抗辯理由,提交抗辯證據。 |
第一百三十四條
駐展執法人員應對異議進行審查,根據被投訴人、被舉報人的抗辯理由和證據進行對比分析,必要時可以召集投訴雙方當事人進行對質、辯論。 經審查,抗辯理由成立的,駐展執法人員應書面通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允許其繼續展出,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抗辯不成立的,維持現場處理的結論,并通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 |
第一百三十五條 投訴人就同一專利權投訴多個被投訴人且均被認定涉嫌侵權的,其中一個被投訴人提出抗辯并成立,不能據此認定其他被投訴人抗辯成立。 |
第五節 暫扣物品歸還 |
第一百三十六條 展會結束后,展會主辦方應通知相關被投訴人、被舉報人領回被暫扣的涉嫌侵權的展品及宣傳材料。 |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展會專利違法案件啟動普通糾紛處理程序或查處程序的,參照本規范第二、第三章規定執行。 |
第六章 電子商務領域專利違法案件的快速處理和查處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入駐電子商務平臺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的執法人員(以下簡稱“電商執法人員”)依據平臺使用合同中的專利保護條款,受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及公眾舉報。 |
第一百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商與商品經營者簽訂平臺使用合同準許其入網經營時,應明確其專利權保護責任,防止商品經營者利用交易平臺銷售專利侵權、假冒專利產品。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專利保護條款: (一)商品經營者應當遵守電子商務平臺商的專利保護規則; (二)電子商務平臺商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審查認為涉嫌專利侵權或假冒專利的,有權采取刪除或屏蔽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 (三)對涉嫌反復侵權的被投訴人,電子商務平臺商有權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報告并備案; (四)經營者經營的產品被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商有權采取刪除或屏蔽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 (五)與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 |
第二節 投訴、舉報的受理 |
第一百四十條 電商執法人員入駐平臺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時,應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審查。 |
第一百四十一條
利侵權投訴,投訴人應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電子版投訴書,明確要求刪除、屏蔽的產品名稱和具體互聯網鏈接,并提供下列電子文檔材料: (一)權利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身份證復印件)、有效聯系方式和地址;委托他人投訴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 (二)專利權證書及其有效性證明; (三)涉嫌侵權產品與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對比材料; (四)其他能夠證明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 |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重點審查被舉報的平臺使用者名稱、舉報專利名稱、專利號及相關鏈接、截圖等信息。 符合受理條件的,電商執法人員應于收到材料24小時內通知投訴、舉報人,將投訴書、舉報信及相關證據、提交申辯通知等文書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方式通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 |
第三節 調查與處理 |
第一百四十三條
被投訴人、被舉報人認為其銷售的產品未侵犯他人專利或未假冒專利的,應在電子商務平臺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辯材料電子文檔,申辯材料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 被投訴人、被舉報人的身份證明資料(營業執照副本或身份證復印件)、有效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不構成侵權或專利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
第一百四十四條
電商執法人員應當對申辯材料進行審查,根據被投訴人、被舉報人的申辯理由和證據進行對比分析。 經審查,申辯理由成立的,電商執法人員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方式通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允許其繼續展示銷售,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申辯不成立的,由平臺刪除、屏蔽相關產品或斷開產品鏈接,并通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 |
第四節 專利侵權和專利違法行為判定 |
第一百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認為其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投訴或專利違法行為舉報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難以判定的,可以申請中國(四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維權援助中心”)進行判定。 電子商務平臺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申請判定,應向維權援助中心提交專利侵權、專利違法行為判定咨詢請求書,并提供判定所需的材料。 |
第一百四十六條
維權援助中心在收到電子商務平臺商提交的判定請求后,應及時對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爭議不大的案件,在2個工作日內直接作出是否侵權、假冒的判定意見書。 電子商務平臺根據判定意見作出是否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或關閉網店的決定。 |
第五節 電商案件協作辦理 |
第一百四十七條
根據與浙江省知識產權局協定,我省知識產權局系統可以協作辦理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浙江)中心(以下簡稱“浙江中心”)調度的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案件(以下簡稱“調度案件”)。 辦理調度案件的執法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 |
第一百四十八條
調度案件由省知識產權局統一聯系分配。 省知識產權局指派專人接收浙江中心發送來的調度案件,經初步審核并登記,于30分鐘內將案件分配到各市州聯系人。 |
第一百四十九條 各地執法人員收到調度案件后,應對案件包內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填寫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里的“背景信息”和“附件1證據清單目錄”部分,同時檢查案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材料內容的關聯性,查詢權利的法律狀態信息,并輸錄補全案件必要材料。 |
第一百五十條
執法人員應就調度案件出具判定意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由部分:包括平臺委托日期、平臺名稱、投訴方、被投訴方鏈接及其店鋪名稱和聯系方式、是否有申訴材料等情況,注明判斷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以及侵權判定咨詢的目的; (二)理由部分:發明及實用新型應寫明判斷的權利基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分析、被控侵權產品的分解、保護范圍的比對與結論、侵權抗辯理由的分析、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外觀設計應寫明判斷的權利基礎和保護范圍、被控外觀設計特征與涉案專利設計的差別、保護范圍的比對與結論、侵權抗辯理由的分析、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結論部分:說明結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并根據投訴方的要求對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保護范圍或是否侵權做出判斷。 執法人員應在24小時內將協作案件處理完畢,并通過省知識產權局聯系人將案件統一發還浙江中心。 |
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電子商務領域專利違法案件啟動普通糾紛處理程序或查處程序的,參照本規范第二、第三章規定執行。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規范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四川省專利行政執法辦案規范》同時廢止。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