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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l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魯勞社[2009]1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以濱州市2008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524元為基數進行調整,調整比例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其它按照魯勞社[2009]1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具體要求:各縣(區)勞動保障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標準,按時完成此次調待工作。同時,加強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人員調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此次調待工作,務于2009年4月底結束。4月30日前,各縣(區)要寫出總結,連同《2009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統計表》,分別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附件: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