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制定珠海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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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補助的原則 (一)醫療補助的水平要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醫療補助辦法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三)醫療補助經費要合理使用,厲行節約。 (四)公務員原有合理的醫療消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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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范圍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批準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的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五)享受醫療補助的公務員和比照實行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人員,必須填寫《珠海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人員花名冊》,報經珠海市人事局、財政局審核確認,交由市社保局辦理。享受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憑市委組織部或人事局的通知書到社保局辦理增減。享受人員脫離公務員序列或脫離比照實行的事業單位,次月起不再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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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及籌資比例 (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同級財政撥付。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省、部屬駐珠單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三)醫療補助經費的籌資比例為國家公務員(含退休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2%。1%用于個人帳戶費用補助;1%用于個人自付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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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辦法 (一)個人帳戶費用補助。 將公務員繳費工資的1%按月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按個人帳戶管理辦法管理。 (二)個人自付費用補助。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個人自付部分及符合門診報銷有關規定的個人自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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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和監督 (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管理,分開核算,保證醫療補助經費專款專用。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市財政局要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檢查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五)市審計局要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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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從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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