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金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金市勞〔2005〕8號)收悉,經請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就革命傷殘軍人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批復如下: 一、革命傷殘軍人轉業、復員為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的,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法規政策規定處理。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依法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法規政策規定處理。勞動能力鑒定執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1996)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