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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屬及以上駐泰各單位: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07]25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類: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執行620元/月的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2元;岱岳區、寧陽縣、東平縣執行500元/月的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4.2元。
二、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三、學徒、熟練、見習、試用等新進人員適用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泰政發[2006]75號文件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