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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醫保中心市直以上有關單位:
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企業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的通知”(晉勞社辦[2007]4號)精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分別從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2005年調整范圍為2004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2006年調整范圍為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
2005年、2006年分別從每年的7月1日起調整。
三、調整標準
(一)2005年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待遇的人員,包括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和臨時工在內,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2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二)2006年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待遇的人員,包括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和臨時工在內,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四、資金渠道
調整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或仍由企業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原渠道支付。調整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所需資金由企業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審批
按本通知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企業填寫省統一印制的審批表,市屬以上參保企業,經市醫保中心審核后,報市局審批;市屬以上未參保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縣(區、市)以下企業,經縣(區、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
六、其他
(一)按照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不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二)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破產或改制,其破產或改制時核定的工傷人員經常性費用已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經常性費用未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要資金,按原渠道支付。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