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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保障局、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完善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蕪政[2008]55號)規定,結合實際,現就醫療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癥、器官移植抗排治療特殊病種的大額門診治療費用,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結算年度累計,一級醫院、二級醫院和三級醫院報銷起付線分別為100元、 300元、 500元。在不同級別的醫院連續轉診治療的,只計算最高級別醫院的一次起付線,參保人員個人已支付的低級別醫院報銷起付線沖減高級別醫院的起付線。報銷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分段對應相應等級醫院的住院報銷比例予以報銷,最高不超出規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標準。 二、對于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單次(項)檢查和治療費用在1000元以內按85%、1000元以上按75%計入可補償費用;單次(項)特殊材料費用,在1000元以內按70%、1000元以上按60%計入可補償費用。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發生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凡實際報銷比例低于住院保底補償規定的,按住院保底補償規定執行。 四、實行保底補償時,保底補償最高不超出規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標準。 五、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結算年度累計,參保人員享受的各種醫療保險待遇之和,已達規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標準的,超出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六、已參保人員在新繳費年度未續保的,自上一繳費結算年度結束之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續保的,自新繳費結算年度開始之日起,按續保繳費標準對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標準享受;上一繳費結算年度結束時仍在住院的,醫療保險待遇分段計算,但住院起付標準只計算一次。 七、參保人員同時參加其他醫療保險(不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在其他醫療保險第一次報銷后,憑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和醫院費用清單等復印件及第一次報銷結報單據等材料享受二次報銷,但辦理第二次報銷時,僅對其他醫療保險第一次報銷后的余額進行審核和報銷。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