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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解決我省部分困難企業職工大病住院治療的基本需求,使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陜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陜政辦發[1999]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已停產或半停產一年以上,且連續三年虧損,職工工資停發半年以上,用人單位和職工按基本醫療保險現行繳費率難以足額繳費的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困難企業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上述條件審核確定。 三、經審核確定的無力按正常繳費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可按統籌地區上年社會平均工資4%(西安市按4.5%)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暫不建立個人帳戶的辦法參加所在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按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困難企業職工可享受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困難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應按照《陜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當地的大額醫療補助保險。其繳費辦法和享受待遇按所在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各統籌地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同時,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穩步將困難企業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六、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