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省政府關于促進農民就業創業的意見》(蘇政發〔2008〕8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進一步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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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提高創業意識、增強創業能力、優化創業環境等環節入手,不斷完善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熱情,努力使更多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在成功創業的同時帶動社會就業。 (二)目標任務。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筑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和行業。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培育創業主體,重點指導和促進大中專(技、職院校)畢業生、退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城鄉登記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等對象創業。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市實現新增2萬名勞動者創業并帶動社會就業12萬人的目標。 1.分年度實施創業帶動就業計劃。2009年實現新增0.5萬人創業,帶動2.5萬人就業;2010年實現新增0.6萬人創業,帶動4萬人就業;2011年實現新增0.8萬人創業,帶動5.5萬人就業。 2.推進創業型城市建設。按照國家和省創建創業型城市規劃的標準和要求,分階段、有重點的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力爭2009年,市區達到國家級創業型城市標準,到2011年,六縣(市)全部達到省級創業型城市標準。 3.建設三大創業基地。充分利用各類培訓學校、企業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科技創業社區建立一批創業培訓基地、創業實習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 (三)明確創業扶持對象。凡在本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具有創業愿望和創業能力的城鄉失業人員,均為鼓勵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 擴大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對象范圍。凡具有市區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正常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均可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 1.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和就業轉失業人員; 2.自謀職業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軍轉干部隨調家屬、駐通部隊隨軍家屬和退役運動員等; 3.未就業的大中專(含技職院校)畢業生; 4.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 5.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本人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農村富余勞動力; 6.在本市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非本地戶籍人員; 7.其他城鄉失業人員。 將本市農村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殘疾人以及“低保家庭”、困難的“零轉移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的適齡勞動力列為就業困難對象,享受城鎮就業困難對象的創業、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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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創業門檻 (四)降低注冊資本限額。創業扶持對象申請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登記,不受出資數額限制;對2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即可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放寬到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五)放寬登記條件。對工商登記時非主要條件欠缺、同時承諾在一定時間內完善相關事項的初次創業者,工商部門給予指導,并提供便利。 (六)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允許創業扶持對象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允許能有效劃分的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 (七)放寬冠名限制。允許創業扶持對象自行選擇規范的企業名稱、字號,凡依法申辦的企業,冠以“南通”市名不受注冊資本規模和組織形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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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行稅費減免 (八)減免相關收費。創業扶持對象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合法從事小商小販等個體經營的自我雇傭者,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免于工商登記,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對農村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用電電價優惠。 (九)實行稅收優惠。將現行的鼓勵失業人員個體經營、鼓勵企業吸納就業的稅收扶持政策的審批時間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 鼓勵農村失業人員在農業領域創業,按規定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和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遠洋捕撈,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經營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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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擴大信貸支持 (十)擴大小額擔保貸款對象范圍。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對象由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擴大到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即本意見第(三)條所指創業扶持對象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十一)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3年內,市區小額擔保貸款基金達到1000萬元以上。貸款額度由最高不超過5萬元提高到最高不超過10萬元;屬于合伙經營的,人均貸款不超過10萬元、合計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總額度發放貸款。 對已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還本付息的創業扶持對象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辦理第二次貸款。 (十二)放寬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范圍。對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初次貸款據實全額貼息,第二次貸款給予50%的貼息,其他非微利項目初次貸款給予50%貼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第二次貸款繼續給予50%的貼息。 (十三)降低反擔保門檻。創業扶持對象在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經資信評估符合條件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反擔保人員放寬至本市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職工(須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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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資金扶持 (十四)建立扶持創業專項資金。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逐步增加就業專項資金,并在就業資金中統籌安排扶持創業專項引導資金,用于創業培訓、創業實習、初始創業補貼、創業租金補貼、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創業成功獎勵和創業型城市建設等,以引導、鼓勵和扶持創業工作。3年內,市區扶持創業專項引導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十五)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鄉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領取營業執照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其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金。 (十六)延長“低保”期限。本市城鄉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后正常營業、收入基本穩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區保留其低保待遇6個月,第7個月退出低保。 (十七)實行社保補貼。對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吸納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自主創業實體,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招用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除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還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十八)給予就業困難人員創業補貼。對初始創業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領取營業執照后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正常申報納稅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市區一次性創業補貼的標準為2000元。對城鄉殘疾人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自主創業的,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市區補貼標準為不超過5000元,具體補貼辦法由殘聯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十九)給予吸納就業獎勵。城鄉創業扶持對象創業成功,吸納城鄉勞動者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次性創業成功獎勵。市區獎勵標準為每吸納1人就業,給予1000元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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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創業服務 (二十)建立創業服務機構。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公共創業服務中心,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創業實習、創業孵化、項目融資、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同時,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熟悉經濟發展和創業政策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 (二十一)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鄉各類勞動者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免費創業培訓范圍,逐步將有培訓需求、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城鄉登記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原籍為本市的畢業學年大中專(技、職院校)學生納入創業培訓范圍。提高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將培訓重點向大中專(技、職院校)畢業生、專利持有人及有市場前景和帶動就業規模較大的項目持有人轉移。對參加創業培訓的人員,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二十二)廣泛征集創業項目。加快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動員和發動社會中介組織,廣泛征集創業項目,逐步完善項目開發、征集、論證、展示和推介工作機制。市區對經招投標承擔項目開發、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組織,開發的項目通過評審批準入庫的,每個項目給予1000元開發補貼;推介入庫項目并提供跟蹤服務的,依據項目成功轉化率按照每推介跟蹤成功1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推介跟蹤補貼。所需資金在扶持創業引導資金中列支。具體補貼辦法由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制定。 (二十三)開展創業實習。按照自愿的原則,在我市支柱產業和重點發展的產業中確定一批創業實習基地,為經過創業培訓擬進行創業的人員提供3至6個月的實習服務。對經過創業培訓的本市戶籍學員,可根據其創業意向安排至同類的創業實習基地實習,實習期間的各項補貼參照青年見習標準執行,所需資金在扶持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四)實施創業孵化。鼓勵街道(鄉鎮)和村(居)委會發揮區位優勢,結合創業需求,建設市場型、門面型、樓宇型、生產型等多元化的創業載體,以減免租金方式為創業人員提供場地及有效的創業指導和跟蹤服務,進行孵化培養,提高創業成功率。市區經評估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提供場地及跟蹤服務的,每孵化培養成功一個企業給予最多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本市戶籍創業扶持人員進入創業孵化基地自主創業的,1年內可按每戶每月不超過2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對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創業且生產或服務運營正常的,1年內可給予每戶每月100元的創業運營經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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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強化組織領導 (二十五)切實提高組織程度。各級政府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重大意義,把促進創業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項促進創業的政策措施,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全面開展。建立健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擬定,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表彰活動。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擔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協調推進工作。市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本著合力推動、多業并舉、利于就業的原則,圍繞重點行業和群體,積極制定實施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計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強化和完善基層勞動保障服務平臺建設,重點是建立村級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全市各行政村(社區)要全部配備勞動保障協管員,其中80%以上的行政村(社區)要建立勞動保障服務站,實現“六到位”的目標,切實推進農村失業人員創業工作的開展。 (二十六)扎實開展創業型城市創建活動。各地要把優化創業環境、完善落實創業政策,以及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主要指標,列入當地就業工作考核體系,加快推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建設。 (二十七)大力營造有利于創業的輿論氛圍。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創業扶持政策,使廣大城鄉勞動者熟悉掌握有關政策措施,幫助他們提高創業意識。開展創業帶動就業宣傳服務月,表彰創業明星和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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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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