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財貿各局(總公司),各稅務分局、縣稅務局、各區縣勞動局(科): 根據市政府財貿辦公室等七個單位京政財字第35號聯合通知的規定,經商得市財政局同意,對有關工資、獎金、財務、稅收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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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執行財務制度和征稅問題 1.凡確定"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國營小型企業,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執行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基金制度。即:按工資總額提取5%企業基金,允許在稅前利潤中扣減。(參見市稅務局【79】財稅字第961號、【81】市稅二字第1069號,市財政局【81】財企一字第1202號文件)。 2.國營小型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執行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征收集體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類型企業專項技措貸款,1986年4月21日以前,經過批準的專項技措貸款可用稅前利潤歸還,對1986年4月21日以后發生的專項技措貸款,按照稅法規定用稅后利潤歸還。 3.地處偏僻、本小利微或虧損的國營小型商業、服務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按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征稅規定對待。 4."國家所有、集體經營"和轉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發放的洗理費一律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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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租賃費列支標準問題 國營小型商業、服務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其上交主管公司的租賃費,按以下標準列支。 1.承租者承租的固定資產,參照固定資產折舊辦法上交的"租賃費",準予在稅前列支。 2.承租者占用的流動資金,參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給出租單位的流動資金"占用費",準予在稅前列支。 3.超過以上標準的"租賃費"或"占用費",應在承租者的稅后利潤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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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問題 1.執行集體企業財務制度的"國家所有,集體經營"和轉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應按主管部門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分別提取公積金、公益金。 2.企業主管部門的財務制度沒有規定公積金、公益金提取比例的,或沒有歸口管理的企業,按市稅務局(85)市稅二字第765號文件規定的比例提取。即:公積金一般不低于稅后利潤的50%。個別微利企業需要放寬比例的,由企業提出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當地稅務機關批準。沒有歸口管理的企業,報稅務機關批準。 公益金:(1)集體福利基金不低于稅后利潤的30%,用于補充職工福利基金或轉入職工福利基金統一使用。(2)獎勵基金不高于稅后利潤的20%,用于本單位職工獎勵和浮動升級工資,支付投資入股的利息、股息及投資分紅、股金分紅、勞動分紅、繳納獎金稅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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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核定工資獎金、利潤基數問題 1.工資獎金基數按以下辦法核定: (1)工資基數=85年工資改革以前的職工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附加工資)總額+工資改革后86年準許列入成本費用的工資數額; (2)獎金基數=(85年實現利潤總額-83年實現利潤總額)*25%; (3)工資獎金基數=工資基數+獎金基數 按照以上辦法核定的獎金基數,凡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額的企業,超過部分不做為獎金基數;凡低于二個月標準工資額的,可按二個月標準工資額核定獎金基數。 獎金基數的核定辦法,體現了特殊優惠精神。因此,一律以企業帳面實現利潤額進行比較,不考慮其他調增調劑利潤因素。 對84年以后新辦企業經批準核定為小型企業的,均以85年比84年同口徑利潤計算獎金基數;84年中途開業的,應換算全年利潤。 2.利潤基數和提取工資獎金按以下辦法核定: (1)上年利潤基數=實現利潤總額 (2)提取(扣減)工資獎金=(當年實現利潤總額-上年利潤基數)*25% 從1986年開始,獨立核算的企業,按照核定的工資獎金基數列支,當年利潤總額比上年利潤基數有所增長的。可在稅前從增長利潤中提取25%的工資獎金,當年提取,當年用于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部分,次年調增工資獎金基數。反之,當年利潤總額比上年利潤基數有所下降的,則按利潤下降部分扣減25%,核減企業當年稅前列支的工資獎金基數,同時調增計稅利潤。 3.關于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1)虧損企業的利潤基數核定為零。 (2)從聯營企業中分得的稅前利潤,直接調增計稅利潤。 (3)企業自行增加成本費用列支標準或收入記載不實的,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調增的利潤,不準提取25%工資獎金。 (4)一個企業既有征稅利潤,也有免稅利潤,其增長利潤提取25%工資獎金,按系數分配法計算。 ①提取工資獎金=(當年實現利潤總額-上年利潤基數)*25% ②工資獎金系數=提取工資獎金÷當年實現利潤總額 ③征稅利潤應提工資獎金=征稅利潤*工資獎金系數 ④免稅利潤應提工資獎金=免稅利潤*工資獎金系數 ⑤應納所得稅=(征稅利潤-征稅利潤應提工資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關于加班工資和加時費列支問題 加班工資按市勞動局下達的并經上級主管勞動部門核定的數額內實際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時費"按每人每年90元標準,定額在稅前列支。企業執行本辦法后,除國家規定的企業廠長(經理)3%晉級權外,不得再另行列支標準工資、自費浮動升級工資、職務津貼、各種獎金、加班、加時費和人月7。50元調整工資額。如經檢查發現多列、重列工資獎金的,按偷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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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核定基數報表問題 執行本規定列支工資獎金的企業,應當如實填報《國營小型商業、服務企業申請工資獎金與經濟效益掛鉤浮動基數核定表》(格式附后)報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后退還企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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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執行范圍問題 市財辦等七單位"聯合通知"精神,主要是為了促進多種形式的改革。吸引現有國營小型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和個人經營。因此執行范圍僅限于在第二步利改稅后經批準的國營商業、服務業小型企業。其他行業和集體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 凡實行工資獎金與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企業,應按照"有獎有罰"的原則,認真執行提取工資獎金和扣減工資獎金基數的規定。未經市勞動局、稅務局批準同意,各區縣不得自行規定其他工資獎金、提取列支的辦法。 本補充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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