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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保障局,市社保局: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經研究,現就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后,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按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繳費)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中: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 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統籌的,對原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及個人未列入退休費統籌范圍對象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其參加事業單位退休費統籌的年限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996、1997年按照個人實際繳費額計入, 98年1月1日以后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計入, 其中個人繳費按照個人實際繳費額計入,其他部分按照單位繳費劃入部分計入。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其間未列入參加退休費統籌對象范圍的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作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于可視作繳費年限中1997年底前的工作年限,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按1.279的替代指數計算。對于可視作繳費年限中1998年1月1日后工作時間,每年按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1.279倍為繳費基數并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定的記賬比例補建個人賬戶。上述1998年以后工作年限所補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于基本養老金核定,不適用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次性支付和繼承的規定。離開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參保后,凡按勞社部發(2001)13號和浙勞社老(2001)293號文件規定,一次性補貼轉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其補貼費用按轉入之月一次性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1997年底前的繳費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2個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997年底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因沒有個人繳費工資記錄而無法計算的,其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可按1.279替代指數計算。 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后直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以下辦法處理: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統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不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但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可視作繳費年限期間補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外)。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時未參加退休費統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后也未繳納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上述對象已經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應按照上述辦法由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予以核定其基本養老金。重新核定后低于原計發標準的,原待遇保持不變;高于原計發標準的,應從養老金列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始發放之月起予以補發。 200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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