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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委、辦、局,中央、省、市直單位: 為規范我市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及各區市縣間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促進職工合理流動,不因流動而影響職工的退休待遇,根據《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1]49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職工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含成建制轉為企業,下同),以及在開發區(含保稅區)、市內四區及其他區市縣企業之間流動時,須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凡未按規定辦理關系轉移的,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接收。 二、職工在已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時,屬于跨市內四區和其他縣市區間流動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其全部個人帳戶儲存額。屬于在市內四區和本縣市區內流動人員,只轉移2001年7月1日以后個人帳戶儲存額,2001年6月30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后合并計算,并由調入地經辦機構統一記錄,統一管理。 三、企業職工調入未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待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四、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轉入企業后,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期間繳費工資與轉入企業后繳費工資合并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五、機關、事業單位未參保人員進入企業后,其進入企業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其進入企業后繳費工資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入企業后的個人帳戶補助資金,按照勞社部發[2001]13文件規定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參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出國定居的、調往異地、外來勞務工返鄉及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統一由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基金返還或轉移手續。 八、職工從外省市調入我市的,應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并按其調入前實際繳費工資和全部個人帳戶儲存額,記錄其歷年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其轉移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仍按原辦法管理。從調入之月起按我市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職工退休時,按其調入前后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發養老金。 發布時間:2003-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