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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縣(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后,法律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加強勞動爭議仲裁案卷管理,便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后訴訟、執(zhí)行、監(jiān)督等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勞動爭議仲裁案卷歸檔及查閱、借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爭議仲裁案卷由參加庭審的書記員負責整理,有條件的仲裁機構可指定專人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終結文書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按時間順序并結合類別順序排列,裝訂成冊,立卷歸檔。 二、案卷統一使用A4紙尺寸,做到材料大小一致,整潔大方,符合規(guī)范要求。案卷要有卷面、目錄、備考表。卷面要用毛筆或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有關內容,案卷目錄填寫的內容要與案卷材料編排的頁碼一致。 工作人員在整理案卷時,應認真、仔細,不得褶皺或損害案卷材料,不得有倒放、反放、漏頁等情況,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偽造案卷材料,不得擅自銷毀案卷材料。對破損的材料,在裝訂時應進行修補和粘貼。 對有視聽資料的勞動爭議仲裁案卷,應在正卷目錄中注明,并將視聽資料一并存入案卷檔案袋內。 三、勞動爭議仲裁案卷正卷目錄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受理通知書、仲裁通知書、答辯書、身份證復印件、企業(yè)工商登記資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仲裁第三人通知書、申請人舉示的證據、被申請人舉示的證據、委托調查函存根、調查證據、委托勘驗或鑒定函存根、勘驗筆錄、調查筆錄、談話筆錄、開庭通知、回避申請書、庭審筆錄、撤訴申請書、調解筆錄、仲裁建議書、仲裁決定書、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回執(zhí)等;副卷目錄為:立案審批表、仲裁庭組成人員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匯報筆錄、請示報告、上級批示、各種會議筆錄、案件中止審理審批表、案件延期處理審批表、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四、勞動爭議仲裁案卷保存期限為:仲裁調解、撤訴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為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為十年;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為十五年。 五、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案卷的完整與安全,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仲裁院)要指定專人管理,建立嚴格的案卷借閱、查閱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案卷副卷除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閱或查閱。 六、對仲裁裁決不服,到法院起訴或申請執(zhí)行已生效的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的案件以及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的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仲裁院)負責人批準,法院可以憑介紹信借閱勞動爭議仲裁案卷正卷,在辦理借閱手續(xù)中應明確歸還的期限。歸還時要嚴格檢查,確保案卷的完整。 七、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擔任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代理人的,憑證件和委托手續(xù)可以就地查閱案件正卷。復印正卷有關材料的,應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仲裁院)負責人批準。 八、當事人沒有委托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擔任代理人的,不服仲裁裁決到法院起訴后,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內,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憑法院舉證通知書查閱、復印案件正卷有關材料。 九、當事人、律師、法律工作者查閱、復印案件正卷有關材料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應在場。 十、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