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級定點醫療服務相關制度,充分利用有效的衛生資源,逐步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的目標,根據《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2008〕90號),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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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的雙向轉診,是指首診的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桂林市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上級定點綜合醫療機構或專科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上級定點醫療機構)之間形成的醫療雙向轉診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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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上級定點醫療機構要訂立雙向轉診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工作職責范圍,有完善的信息網絡系統,以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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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設專人負責雙向轉診工作。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上級定點醫療機構須加強聯系和信息交流,建立雙向轉診綠色通道,確保雙向轉診及時、便捷、高效,使參保患者得到連續合理的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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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做好疾病預防與首診治療工作,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對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診治應盡量降低成本,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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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是符合雙向轉診條件的參保患者,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轉診手續,按要求填寫《桂林市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單》,建立轉診檔案并進行跟蹤管理。對需轉診的危重病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派醫護人員專門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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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為使出院患者獲得較好的健康指導及康復治療,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務人員應經常主動與上級醫療機構的相關專家溝通,并認真履行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職責,為社區居民提供有效、方便、綜合、連續、全程、規范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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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上級定點醫療機構要為與其簽訂《桂林市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協議》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業務支持,成立專家會診小組,對需要會診的病人及時組織會診;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入的病人要及時診治和優先安排住院。凡是符合下轉條件回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后續康復治療的患者,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在辦理轉診手續時,均要按照要求填寫《桂林市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單》,并附疾病診治情況小結及后續康復治療計劃,建立回訪制度,加強轉診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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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不符合雙向轉診有關規定,治療不規范,降低標準轉院等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由責任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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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雙向轉診的考核辦法。雙向轉診協議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認真總結經驗和及時解決雙向轉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雙向轉診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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