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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海陵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泰海政發[2005]209號)
2005-12-12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 泰海政發〔2005〕209號 江蘇省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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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海陵工業園區,區各直屬單位:
現將《泰州市海陵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
內容: |
泰州市海陵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辦法 為貫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對獨生子女父母實行獎勵的規定,依法維護育齡群眾的合法權益,推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全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辦法。 一、發放主體 1.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海陵工業園區; 2.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主; 二、發放對象 1.獨生子女年齡在14周歲以下,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已婚育齡夫婦; 2.終身未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年齡在14周歲以內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育齡夫婦。 三、發放標準 凡獨生子女在14周歲以內的父母,每人每年領取20元的獎勵金。 四、發放辦法 1.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發放在本單位工作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民營企業、私營企業負責發放在本企業就業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2.農村居民(包括鄉鎮居委會的無業居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分別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泰山街道辦事處、海陵工業園區負責發放。 3.城區無業居民(指城區60個社區居委會的無業居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區財政負擔,各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 4.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兌現情況的督查。 5.本辦法自2005年度起執行。 6.本辦法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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