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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依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610元、二類570元、三類530元、四類490元,依次調整為720元、670元、620元、57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4.14元、二類3.85元、三類3.56元、四類3.2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7.90元、二類7.40元、三類6.80元、四類6.30元。 二、提高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的井下采掘人員、井下輔助人員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200元、1000元,分別調整為1400元、1200元。同時,相應提高井下采掘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8.05元、6.90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崗位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行。 附件:山西省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