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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經省政府批準,現將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從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最低工資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勞動保障制度。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屆三次全會精神,著力推進改善民生和增加職工工資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認真貫徹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對于切實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合法報酬權益,建設和諧河北的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和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的工作力度,特別是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二、檔次設置及實行地區。本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仍設為4個檔次,月標準依次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時標準依次為7元、6.5元、5.8元、5.3元,各地區實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實施范圍。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為: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的,應當執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行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費用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由于執行本最低工資標準而增加的工資總額,按有關規定列支。其中,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在基數外單列,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