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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保障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從2009年4月1日起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調整的對象為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中,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或按《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以下統稱撫恤金)的人員。 二、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100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費用的支付結算渠道,按《關于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等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7]7號)規定執行。其中,老工傷人員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支付后,再按上述規定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