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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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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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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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一)“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二)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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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一)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二)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視為僑眷,其范圍比照本條第(一)款。 上述規定僅適用于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界定,有關他們在中國的政策待遇,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印發的《關于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等身份解釋(試行)》(國僑發[1984]2號)和《關于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僑政發[2005]203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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