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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開發區)勞動保障(人事)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擴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切實維護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市范圍內勞務中介機構(又稱勞務派遣機構)和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單位(又稱勞務輸入單位)依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勞務派遣機構應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每個勞務派遣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并按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8%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實際工資低于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應按最低標準申報。 二、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務輸入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協議》條款中,應明確被派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雙方承擔的責任,勞務派遣機構要按每人實際工資總額如實申報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降低基本養老保險費規定標準,否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勞務派遣機構對于派遣人員頻繁流動,無法將養老保險費落實到職工個人的,應按實際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外埠勞務派遣機構在我市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應提供派遣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情況的繳費證明,對未參保人員應參加我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 五、勞務輸入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時足額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支付給勞務派遣機構,未按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不足的均由勞務輸入單位補繳,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勞務派遣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從中“滯留”、“截留”、“挪用”基本養老保險費,否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凡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勞動保障部門將嚴格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第423號令)第27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處理。 八、本意見自2006年1月起執行。以往年度有不規范行為的,應主動自查自糾。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