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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現將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轉發給你們。為進一步完善和推進我市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含蓬江、江海、新會三區,臺山、開平、鶴山、恩平四市和市直單位,下同)的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分別為繳費基數的17%和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0%執行,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二、從2007年7月1日起,全市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個人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粵府[2006]96號文的規定執行。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以后逐步過渡到以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從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按規定計算參保人原辦法的過渡性養老金,其臨界指數統一按“1”計算。 四、各市、區按新辦法計算視同繳費指數和視同繳費賬戶建賬時,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多于等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取值采用各市、區的職工平均工資,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市、區,則采用1993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五、在計算我市1993年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原固定職工的相關參數和建立視同繳費賬戶時,統一對其參加了政府組織的退休費社會統籌的年限認可為實際繳費年限,一并計入視同繳費月數和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六、調入企業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12個月平均基本工資,以當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其本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12個月的基本工資為依據。 七、嚴格執行省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每年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當年省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的規定,制定具體調整方案送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八、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粵府[2006]96號文規定,按要求完成信息管理系統的調整、測試工作,為完善制度、確保全面貫徹落實粵府[2006]96號文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持。2006年7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從其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當月起補發按規定計發高出的基本養老金差額。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