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參保單位及群眾辦事,進一步做好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門診(以下簡稱特殊門診)疾病鑒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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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長《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門診鑒定表》有效期 已通過我局特殊門診認定的參保職工,其《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門診鑒定表》(下稱《鑒定表》)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即由24個月延長至36個月,從我局認定之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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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申報程序 從2007年1月1日起,市和各區勞動保障局分別受理參保單位申報。在市社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的單位,直接到我局醫療保險科申報。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手續的單位,到該區的勞動保障局社保股申報。 申請特殊門診疾病鑒定的參保職工,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初步鑒定后,將《鑒定表》、有關病歷資料(原件和復印件)、檢查檢驗報告單等資料送交用人單位,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將上述資料送到本人委托的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含受委托服務機構)應于雙月的5日前,將本單位申請特殊病種鑒定的職工的上述資料,送所屬的勞動保障局。各區勞動保障局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于雙月的10日前將用人單位申報的資料匯總后送我局。我局組織醫療專家認定后,于雙月的25日前將鑒定結果送回各區勞動保障局。用人單位于雙月的30日后到原受理申報的勞動保障局領回《鑒定表》和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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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有關病歷資料的要求 1、因病情及治療實際,個別疾病的參;颊叽_實無法提供所要求的檢驗資料的,應提供鑒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其它能夠證明所患疾病的醫療文書。如肝癌患者確實無法作病理檢查的,應提供有關“甲胎蛋白”的檢驗資料。 2、凡作為病種確認主要依據的病歷及有關檢查單據屬復印件的,必須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印章。其中,從醫院復印的資料,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門診病歷復印件由受理申報的勞動保障部門核對后加蓋印章。 3、所有病歷資料中的患者姓名必須與參保資料中的參保人姓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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