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河南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17〕1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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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河南省專利獎由省政府設立,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獎勵對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突出貢獻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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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河南省專利獎堅持激勵引導、保護創新、優質高效、公開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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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政府設立河南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河南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選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報省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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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河南省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評審特等獎不超過2項,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8項,三等獎不超過25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均不少于70%。 獎勵金額為特等獎每項30萬元,對特別重大的發明專利,根據其價值和影響可給予特殊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一等獎每項10萬元,二等獎每項3萬元,三等獎每項1萬元。 獲得中國專利獎的我省項目,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支持,標準參照省特等獎、一等獎。 河南省專利獎獎金由省財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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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報河南省專利獎,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申報單位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申報個人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經常居住地的專利權人。 (二)申報客體。 1.專利狀態穩定。申報專利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國內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該專利權有效、權屬明晰、法律狀態穩定。 2.專利創造質量高。專利創新性強,技術先進,對推動本領域技術進步貢獻程度大;或設計新穎、富有創意,兼具裝飾性和功能性,工業適用性強。 3.專利運用效益好。已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實現產業化,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4.專利保護能力強。專利的保護措施積極有效,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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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河南省專利獎: (一)已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者河南省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 (三)不符合國家和河南省的產業及環保政策;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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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報河南省專利獎,應當填寫《河南省專利獎申報書》,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專利有效性證明材料; (三)專利實施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采取的保護、管理措施說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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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河南省專利獎采取推薦方式,可以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省級行業協會、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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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河南省專利獎按照下列程序評審: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匯總分類,成立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河南省專利獎擬獎勵名單,并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評審結果報省政府,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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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河南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對擬獎勵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異議內容予以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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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獲得河南省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由省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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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獲得河南省專利獎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或人事管理部門應當將獲獎情況及其主要貢獻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優評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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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與河南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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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報人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河南省專利獎的,由評審委員會報省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5年內不得申報河南省專利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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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協助他人騙取河南省專利獎的,由評審委員會通報批評,屬于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屬于專家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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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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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河南省專利獎信用檔案,將河南省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依照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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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河南省知識產權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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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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