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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陵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4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17號、蘇財社[2004]127號)精神制定的市直(含廣陵區、下同)企業退休人員2004年增加基本養老金方案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市直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在2004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按月領取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二、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市直調整系數為1.0246,退休人員具體調整標準見下表: 繳費年限 月增加標準 不滿15年 39.0元 15-19年 43.1元 20-24年 47.2元 25-29年 51.3元 30-34年 55.4元 35年以上 59.5元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76.9元 (注: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退職、領取定期生活費以及原納入社會統籌支付生活費的人員,按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標準執行。 (二)對年滿70周歲(按照辦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的退休人員,在普遍增加的基礎上,對達不到調整后市直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每月再增發20元,但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普遍調整后的市直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 三、資金來源和執行時間 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調整時間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做好調整政策的宣傳,努力按照市政府下達的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任務,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增強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支撐能力,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