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適當減輕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經濟負擔,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發[1999]103號)及《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失業保險工作中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魯勞社發[2001]5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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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我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毆,違法犯罪,交通事故致傷、致病、致殘者)、生育或死亡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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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失業人員住院治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認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中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之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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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療補助金分為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失業人員本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5%計發門診醫療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給本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到失業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定發給醫療補助金: (一)失業保險金享受期限為12個月(含12個月)以下的,住院醫療補助金為住院醫療費用的50%,一個失業期內住院醫療補助金最高數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2倍。 (二)失業保險金享受期限為12個月以上、18個月以下的(含18個月),住院醫療補助金為住院醫療費用的60%,一個失業期內住院醫療補助金最高數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2倍。 (三)失業保險金享受期限為18個月以上的,住院醫療補助金為住院醫療費用的70%,一個失業期內住院醫療補助金最高數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2倍。 享受住院醫療補助金期間不再享受門診醫療補助金,已享受的予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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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失業人員住院治療時應填寫“失業人員住院申請表”,于入院后的三日內由失業人員家屬持住院申請表、醫院住院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認定,并由核定單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市財政局社保處備案。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其醫療補助申請。 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失業人員住院治療情況實行定期巡訪。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不定期巡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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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失業人員住院治療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藥品目錄范圍,參照《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山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的通知》(魯勞社[2001]2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魯勞社[2001]10號)文件規定和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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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失業人員醫療終結出院后,應在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失業保險手冊,并提供本人住院病歷、醫囑單以及治療結算收據,檢查治療、用藥費用清單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保險醫療補助審批表”。 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失業人員申領住院醫療補助金的有關材料審查后,于每月10—20日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并經財政部門同意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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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參照我市生育保險社會統籌規定的費用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從醫療補助金支出項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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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死亡的(不包括打架斗毆,違法犯罪,交通事故而死亡),自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其家屬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500元死亡喪葬補助金。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可憑有關證明材料,給予10個月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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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領取條件,騙取醫療補助金、生育一次性補助、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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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要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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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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