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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 為貫徹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渝府發〔2005〕111號,以下簡稱《通知》),做好我市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統一登記機構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應指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相應的“公共窗口”(以下簡稱統一登記機構),負責受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的事宜。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區縣(自治縣、市)確定的統一登記機構應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并通過大眾傳媒向社會公告。 統一登記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受理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登記資料,經審核無誤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將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信息傳遞給各經辦機構。 (二)負責受理單位參保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資料,并將信息傳遞給各經辦機構。各經辦機構確定本險種的參保人員,反饋給統一登記機構,由統一登記機構統一通知參保單位。各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或個人參保記錄。 (三)負責受理參保單位變更、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的申請,并告知各經辦機構。經辦機構補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進行相應的業務處理后反饋信息,統一登記機構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四)負責受理參保單位及其參保人員的繳費申報資料,并將信息傳遞給各經辦機構。各經辦機構確定本險種的繳費人員,核定繳費基數,制訂征繳計劃,提交征收機關負責征收。 (五)負責公共信息的維護。根據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和有關機關提出的復查請求或建議,組織對復查事項進行復查,根據復查結果或有權機關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修改相關信息。 (六)負責公共信息資料的檔案管理。 二、關于社會保險登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凡依照法規、政策規定應當參加一項或幾項社會保險的,均應當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市外用人單位的駐渝分支機構,凡在本市登記注冊的,應在本市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民辦非企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非全日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向負責統一受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由本人按個人參保辦法辦理。 三、關于繳費申報 除《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各類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進行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時,均應按工資總額的口徑申報單位及其職工的工資數額。 用人單位在進行繳費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職工 年度工資明細表》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 凡有納稅關系的用人單位,在進行繳費申報時,應提交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憑證。待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成并與稅務征收信息系統聯網后,通過信息共享實現。 四、關于信息傳遞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以及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直管而不屬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分別到市社會保險局和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后,其區縣分支機構的信息由市社會保險局、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利用現有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傳送到相關區縣(自治縣、市)統一登記機構,再由統一登記機構傳送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全市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成后,通過系統自動傳遞。 五、關于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發放 統一登記機構發放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應加蓋負責統一受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印章;由幾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派人組建的統一登記機構,加蓋牽頭組建統一登記機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 六、關于實施步驟 從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均應按《通知》的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可以由統一登記機構負責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條件不具備的區縣,可以暫由各經辦機構按照現行辦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4月底之前,確定統一登記機構,調配人員,進行必要的準備。2006年6月底之前,組織清理各險種現有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進行數據核對,修正數據偏差。從2006年7月1日起,各區縣(自治縣、市)原則上都要實行由統一登記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