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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國資委(經貿委)、財政廳(局)、銀監會、勞動和社會保 障廳(局): 監獄企業是監獄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獄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是適應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有關法律要求,逐步建立劣勢企業退出市場機制的重大改革措施。為保證 監獄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國務院印發關于解決監獄企業困難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3]7號) 以及國務院關 于企業關閉破產的有關文件,結合監獄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監獄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 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監獄企業關閉破產條件 本《通知》所稱監獄企業,是指監獄依法設立、產權屬于監獄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國有 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監獄企業,可以申請政策性關閉破產: (一)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 (二)資源枯竭、無發展前途的企業; (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需要淘汰或關閉的企業; (四) 因監獄布局調整無法隨遷而需要關閉的企業。 二、預案的制定 (一)省(區、市)監獄管理局負責研究制,定所屬監獄企業分期分批實施關閉破產建議項 目的工作計劃,組織相關監獄企業制定政策性關閉破產申報預案和實施預案。 (二)制定企業關閉破產預案,應當以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 于印發{中央企業及下放的煤炭; 有色金屬企業關閉破產實施辦法)的通知》([2000]32號)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為指導,深入 開展調查研究,做到文字表述準確,法律依據充分,數據真實可信,具有可操作性。 三、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一)監獄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項目的申報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省(區、市)監獄管理 局負責組織審查所屬監獄企業申報關閉破產項目的預案,并報省(區、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 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并簽署意見。經審核簽署意見后,由省(區、市)司法廳(局)監獄 管理局正式行文報送司法部。司法部負責集中審核匯總,報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 工作領導小組。 (二)監獄企業破產預案審批工作由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按規定 程序辦理。 (三)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關閉破產計劃項目的關閉破產監獄企業,要切實做好各項前 期準備工作,并按規定將準備工作情況及相關資料報告當地政府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 工作協調小組審核批準后,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報同級勞動保 障部門審核,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 序。 (四)監獄企業關閉破產進入法律程序后,各有關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要積極 配合法院做好債權回收、債權人會議、破產清算和職工安置工作。 四、資產和債務劃分 各有關監獄必須按照《監獄法》,財政部、原國家國有策性關閉破產預案的審查工作;切 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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