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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調整本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 二、調整期限、標準 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參保單位按現行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的50%下調費率;2016年1月1日—6月30日,工傷保險一類、二類、三類行業參保單位的基準費率分別由0.4%、0.8%、1.2%調整至0.2%、0.4%、0.6%,再按規定確定各參保單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動費率。 三、調整方式 (一)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信息系統下調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需另行申請。 (二)對于參保單位2015年10—11月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原繳費總額的50%進行退費,由市社保經辦機構退還至其工傷保險繳費賬戶。 四、其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至201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