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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注冊地與座落地不一致的,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答: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應當遵循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郵電、電力、石油、鐵路等中央駐津單位的分支機構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并應將其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列為被申請人。 在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等區、縣屬經濟技術開發小區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座落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小區注冊座落在小區外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屬于市仲裁委管轄范圍的,由市仲裁委管轄。 銀行業和保險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是否有效? 答:無效,應按法定管轄執行。 三、勞動者出再就業服務中心時,因要求用人單位補發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前所拖欠的工資和進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拖欠的生活費,報銷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前所拖欠的醫藥費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是否受理,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補發和報銷。 四、未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的外地來津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工資等勞動爭議的,是否受理?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按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是否受理? 答:勞動合同中就住房公積金事項有約定的,應按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受理。 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發統籌項目外養老保險金的,是否受理?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相關政策處理。 七、審理跨省市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依據如何確定? 答:應當依據案件受理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或政策為處理依據。 八、就商業保險個人代理人代理合同的履行發生的爭議,是否受理? 答:按《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處理若干問題解答意見(三) >的通知》(津勞仲[1998]347號)第十七條規定處理。 九、用人單位對違反行業特殊要求的職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如何處理? 答:應當按行業特殊要求處理。 十、與勞動者保持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勞動爭議,應如何處理? 答:經雙方協商,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處理;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裁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十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時,就經濟補償發生的爭議,是否受理?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應當按《違勞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二、連續性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引發的勞動爭議,應如何處理? 答:應裁定用人單位自侵權之日起為勞動者補發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 十三、勞動者不按“離崗掛編”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依據協議進行處理發生勞動爭議的,如何處理? 答:如果協議內容合法有效,應當支持用人單位按協議約定處理。 十四、被判刑的勞動者,就辦理退休手續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如何處理? 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勞動者在服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刑滿釋放后符合退休條件的可由其檔案存放部門或機構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應中止養老金的發放。 十五、因工傷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可否以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的方式予以解決? 答: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與之協商一致后,可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和《天津市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的暫行規定》(津勞險[1997]37號),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相關待遇。 十六、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勞動者,被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能否與之終止勞動合同? 答: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十七、發生工傷的勞動者,被鑒定為傷殘7-10級的,因工作安排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如何處理? 答: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安排工作或為勞動者安排不適當工作的,應按企業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 十八、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在工傷醫療期滿至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做出期間,是否應享受工傷津貼? 答:應享受工傷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