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引導、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就業,現就促進隨軍家屬就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符合隨軍條件,經軍隊批準隨軍且初次進京落戶的部隊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的配偶。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在同等條件下,用人單位應優先錄用和安置隨軍家屬。 三、將隨軍家屬納入北京市促進就業政策范圍,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北京市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隨軍家屬進京失業的,自落戶60日內持批準進京的審批材料、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到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進行求職登記。街道社保所應及時為其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加蓋“隨軍家屬”印章 (附后)。 已就業的隨軍家屬,自進京落戶30日內,持批準進京的審批材料、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到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進行登記,街道社保所為其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加蓋“隨軍家屬”印章。 四、將隨軍家屬納入北京市就業服務體系。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隨軍家屬的特點及求職意向,為其免費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市、區縣人事、勞動部門要定期組織隨軍家屬專場招聘會,為隨軍家屬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要經常采集、挖掘適合隨軍家屬就業的空崗信息,給隨軍家屬提供單位招聘人員的信息,幫助隨軍家屬面向市場,雙向選擇就業。 五、建立促進隨軍家屬就業工作長效機制,將隨軍家屬就業工作列入就業工作的整體規劃,努力促進隨軍家屬就業。每年召開一次軍地業務部門聯席會議,組織軍地相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逐步完善隨軍家屬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促進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落實。 六、積極支持各類用人單位吸納隨軍家屬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隨軍家屬,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合同履行期內用人單位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及部分特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同時與其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內用人單位可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 七、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對于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隨軍家屬,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和部分特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 八、引導隨軍家屬靈活就業。對于實現靈活就業的隨軍家屬,由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九、隨軍家屬享受促進就業政策的補貼標準和程序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勞動局關于《隨軍家屬安置補助費、培訓費使用辦法》(京勞社信發[2001]49號)停止執行。 附件:1、“隨軍家屬”印章 2、本市隨軍家屬就業優惠政策主要內容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