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參保 (一)參保登記 所有用人單位(系指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下同)參加工傷保險時須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要如實填寫《濟源市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和《濟源市工傷保險參保職工花名冊》,并攜帶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4、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資料。 參保人員自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費用征繳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時繳納。每月工傷保險費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單位逐月繳納;每月工傷保險費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單位每季度繳納一次;每月工傷保險費在1000元以下的單位每半年繳納一次。繳費日期分別為當月10日前、當季度或半年度的第一個月10日前。過期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視為欠費;過期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要從欠費之日起按規定一并補繳滯納金。欠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需進行人員變更的用人單位,每月10日前將變更信息綜合匯總后,報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單位逾期不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按其上月人員信息征繳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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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管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運營、管理和工傷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要保護好現場及有關證據,并立即電話告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行政科室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三日內將《工傷事故快報表》先報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蓋章后再按規定報送相關部門。 職業病自確診之日起,三日內按以上程序報送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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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登記、調查取證等認定前的準備工作,然后召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行政科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局領導參加)的聯席辦公會議,在認真分析討論,形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對事故做出是否工傷的認定。 對工傷保險聯席會議做出的工傷認定結果,須經工傷保險行政科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存檔備案,然后將認定結果在受傷害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公示無異議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下達《河南省工傷認定書》,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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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醫療 工傷保險實行協議醫療制度。職工發生工傷,原則上應送工傷保險協議醫院治療。危急傷員按就近、就急的原則送附近醫院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協議醫院治療,否則所發生的費用不予支付。 工傷醫療必須嚴格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實施(未明確規定之處參照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需特殊檢查和治療,由用人單位持協議醫院填寫的申請單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方可進行。擅自進行的特殊檢查治療費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屬于醫療保險范疇的,按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一)門診。工傷職工所受的事故傷害較輕,或受傷后首次治療結束,需在門診繼續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持協議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報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發給門診治療病歷本,可在門診治療,并選擇一家協議醫院,使用與工傷傷害有關的藥物。門診費用先由單位或個人墊付,每季度持相關手續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合理費用報銷。 (二)住院。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持協議醫療機構的入院證、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開具住院介紹信后,交協議醫療機構醫?频怯洠y一進行管理。 工傷職工住院期間必須在院治療,如發現有掛床住院現象,則視為不需住院,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停止其住院資格,不予支付掛床期間的費用,并按規定對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職工進行處罰。 工傷職工需二次住院時,由用人單位持協議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到協議醫院住院治療。 (三)轉院。工傷職工轉診轉院須嚴格按照《河南省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管理暫行辦法》(豫勞社工傷【2005】11號)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轉診轉院(因條件所限需到本市其他協議醫院做進一步檢查和治療)的,由轉診前協議醫院所在科室主治醫師寫出申請,經科主任同意并報醫?婆鷾,報經辦機構備案后辦理。 因本市條件所限需轉往上級醫院就醫的,由所住協議醫院科室主治醫師寫出申請、科主任同意、醫院醫?平M織有關專家會診后,填寫《濟源市參保職工轉診轉院審批表》及《會診單》,由主管院長簽署意見、醫保科審核蓋章登記,報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往上級協議醫療機構就醫。 未經批準而轉院治療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有關費用。 市內轉院不得轉往非協議醫院,市外轉院不得轉往低于本市二級標準醫院和各類社會辦的專家門診、?漆t院及診所。 (四)醫療期。工傷職工醫療期滿,需繼續治療的,由其治療科室的主治醫師寫出書面申請、科主任簽字同意、醫保科審核蓋章,由用人單位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經辦機構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工傷職工經工傷醫療專家組會診,符合出院條件拒不辦理出院手續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負擔有關費用。 (五)舊傷復發。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用人單位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認批準后方可準予治療,否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有關費用。 (六)輔助器具配置。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果,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填報《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按照《河南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豫勞社工傷【2005】12號)的規定執行,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方可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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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通知書》、醫療診斷證明、病歷資料、出院證明等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登記,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整理后交工傷保險行政科室,統一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鑒定。 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三個月內必須參加勞動能力鑒定,拒不參加鑒定的,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交經辦機構存檔,此后不再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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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傷待遇 (一)工傷醫療費支付。工傷人員出院后,記帳住院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院憑《工傷保險記帳單》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由用人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待工傷職工醫療期滿,由用人單位持職工所住醫院的住院病歷復印件、一日清單、診斷證明書、出院證及其它所需材料,報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給予支付。 (二)傷殘及工亡待遇。用人單位持《工傷事故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表》、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死亡診斷證明、火葬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按規定計算待遇。 職工失蹤的,由用人單位持工傷認定書、人民法院失蹤職工死亡宣告書以及其它有效單據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工亡后,由其生前所在單位對符合供養條件的親屬進行申報,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合格后,從職工工亡的次月起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日、十二月一日至十日,由工亡職工生前所在單位持供養對象的戶口簿、身份證、單位(學校、辦事處、鄉村)證明,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供養條件的審核,逾期未審的,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民事賠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民事傷害賠償。獲得民事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或相關當事人,提供法院判決書、交警部門調解處理意見書、民事賠償證明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其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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