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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加快實現工傷保險基本全覆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通知》(浙政發〔2006〕4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6〕4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6〕111號)精神,現就全面推進市區工傷保險和加強社會保險費監督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進工傷保險 市區范圍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依法為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社會保險費已實行“五費合征”的用人單位,必須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計費依據繳納工傷保險費,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 (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參保范圍、計費依據、繳費費率等按市勞動保障局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浙江省勞動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金市勞〔2007〕13號)規定執行。 (三)未列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的黨政機關,有關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等,其臨時聘用人員可通過勞動事務代理等中介機構參加工傷保險。 (四)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應在本通知實施1個月內為雇工申報參加工傷保險,逾期不報的,按照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同步征收工傷保險費。個體工商戶在參加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單獨為全部雇工申報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按所屬行業確定,并按自然年度實行浮動。 (五)建筑施工企業在市區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的,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在開工前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0.11%(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1%作為工資總額,按1%的工傷保險費率計算),一次性向市地稅部門為全部農民工及其他未參保人員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已開工的按時間進度折算),并憑地稅部門出具的繳費憑證及相關資料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報送參加工傷保險職工花名冊,并自申報次日起生效。工傷賠償的本人工資標準,采用與職業技術資格等級掛鉤的辦法確定,職業技術資格等級分初級工(含普工、雜工)、中級工和高級工三個等級,其月工資分別按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確定。建設部門應將工傷保險費繳費完稅憑證和《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證》作為安全生產監督許可備案審查內容之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直接記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預算中單獨列支,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其它事項按市區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執行。 (六)礦山開采等高風險行業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在頒發許可證或者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前,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工傷保險未全覆蓋的用人單位,暫停頒發相關許可證或延期辦理許可證。 二、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 (一)實行部門聯動,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源頭監管。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市財政、地稅、勞動保障、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必須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各有關部門必須將用人單位是否為職工辦理參保、是否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等級評定、先進評選、優惠政策享受的重要依據。尤其是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把它作為“平安金華”建設的重要舉措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加大工作力度,推進擴面工作。勞動保障、地稅等部門要完善工傷保險費征繳、參保登記、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等工作,優化工作流程,簡化辦事手續,提高服務質量。加大對建筑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建筑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二)加強征繳管理,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檢查。地方稅務部門是社會保險費征收主體,應切實履行征繳職能,加強社會保險費的日常征繳管理,防止漏報、少報社會保險費現象的發生,對拒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征繳情況納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范圍,將社會保險費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相結合,實現與稅收同征、同管、同查,進一步夯實繳費基數,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 (三)依法參保擴面,切實保障職工權益。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和社會責任,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大力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將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列入每年《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必檢內容,并與企業勞動用工誠信等級評定相掛鉤;將用人單位計費依據申報、參保情況作為重要的監督檢查內容;對用人單位已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職工未及時參保的,要加強宣傳教育,督促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做到應保盡保,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金華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