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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委、辦、區、縣、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經研究,現對本市企業等離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除外,下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后計發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發給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救濟金的基數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確定,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救濟金為6個月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前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供養直系親屬2人者,為9個月;其供養直系親屬3人或3人以上者,為12個月。 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為2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離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的,喪葬補助金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死者年齡不滿十周歲的,喪葬補助金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3。 三、凡按《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計發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凡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的,所需費用在城鎮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凡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所需費用在小城鎮社會保險養老統籌基金中列支;其他單位由原資金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計發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救濟金、喪葬補助金基數的通知》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