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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擴權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為做好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現對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做進一步說明,并就操作程序提出意見,請在調待工作中與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一并貫徹執行。 一、艱苦邊遠地區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范圍 (一)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中“在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是指河北省艱苦邊遠地區28個縣范圍內所有用人單位,包括省、市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駐28個縣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分支機構。 (二)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中“在我省參保,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是指駐地在省外艱苦邊遠地區并參加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包括原駐地在省外艱苦邊遠地區,后由艱苦邊遠地區整體搬遷出來并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 原駐地在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后由艱苦邊遠地區整體搬遷出來并參加我省企業墓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參照省外整體搬遷用人單位政策執行。 (三)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中“在我省參保,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或在省外艱苦邊遠地區連續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是指本文第一條第(二)款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在駐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期間辦理退休(退職)的人員或這部分用人單位中曾在駐艱苦邊遠地區連續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省、市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駐28個縣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分支機構在駐地連續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參照本文第一條第(二)款范圍內的用人單位中曾在艱苦邊遠地區連續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政策執行。 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退職)人員的認定。省外艱苦邊遠地區范圍與類別依據當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級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確認。駐地以單位出具的營業執照、機構證明等相關材料等確認。本人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經歷以其人事檔案等相關原始資料確認。 三、退休(退職)人員年齡認定。退休(退職)人員年齡依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退休審批表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原行業、企業批準的退休(退職)人員以原行業、企業批準的退休(退職)審批表中的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 四、退休軍隊轉業干部身份認定。退休軍隊轉業千部身份依據軍隊干部轉業審批表或復員軍人改轉業審批表確定。勞動保障部門已經認定過的不再重新認定。 五、審核程序。企業要嚴格按照冀勞社〔2009〕3號文件要求填報附表,并按照本意見要求附相關資料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