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若干規定
2006-12-21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保障廳 桂勞社發[2006]229號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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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區直有關單位:
為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行政處罰規定》(199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內容: |
為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行政處罰規定》(199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現就實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都應簽訂勞動合同。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變更和續簽勞動合同,都應報送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簽訂、變更和續簽勞動合同后,在30日內沒有進行勞動合同鑒證的,應將《簽訂(變更、續簽)勞動合同職工花名冊》(以下簡稱職工花名冊)連同勞動合同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工花名冊的內容包括職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編號等。續簽或者是變更勞動合同的,需要加以說明。已經過勞動合同鑒證并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視為已進行勞動合同備案。勞動合同鑒證機構和勞動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要做好相互銜接工作。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報送的勞動合同文本與職工花名冊要相互對照,逐個核對驗證。核對驗證內容主要是職工花名冊的內容是否按要求全部填寫、職工花名冊載明的情況與勞動合同文本反映的真實情況是否一致。經核對驗證無誤后,將職工花名冊保存歸檔,同時將勞動合同文本退回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勞動合同備案回執單》(見附件2)。 用人單位在報送職工花名冊時,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同時提供軟盤拷貝一份,以方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花名冊實行計算機管理。 四、在本規定發布以前已簽訂、變更和續簽的,要按照本規定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補辦相關備案手續。 五、勞動合同備案實行屬地管理。駐邕的中央和自治區屬用人單位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其他用人單位按現行管理權限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六、實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要與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工作相結合,充分運用勞動保障監察手段,推進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實施。對用人單位不按本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七、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
勞動合同備案回執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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