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減輕城鎮居民參保人員因門診大病支付較高醫療費用的負擔,根據《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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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門診大病是指經市社會醫療保險專家確認,治療時間較長、治療費用較高、門診可基本滿足治療需要的一些疾病。經專家診斷并經市醫保中心確認,參保居民在門診治療相應門診大病時可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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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門診大病包括以下疾病: (一)慢性阻塞性肺病 (二)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三)腦血管病急性期、恢復期及后遺癥 (四)冠心病(心絞痛、心肌梗塞) (五)慢性心力衰竭 (六)慢性腎功能不全 (七)高血壓病(Ⅱ期、III期) (八)慢性乙型活動性肝炎 (九)肝硬化失代償期 (十)再生障礙性貧血 (十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腎、眼、神經并發癥之一的 (十二)癌癥需門診行放療或化療治療的(包括血液系統) (十三)精神分裂癥 (十四)地中海貧血(未成年居民) (十五)類風濕性關節炎 (十六)系統性紅斑狼瘡(包括狼瘡性腎炎、肺、心、精神神經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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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患有上述疾病的參保居民由市醫保中心在《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病歷》加蓋門診大病專用章。門診大病確認程序是: (一)患門診大病的參保人員持本人醫療保險證(卡)、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專科副主任醫師填寫的《柳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審批表》、疾病診斷證明書、相關輔助檢查報告單及病史資料等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二)市醫保中心負責審查,經審查確認的由市醫保中心在《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病歷》上注明并加蓋門診大病專用章。 (三)市醫保中心在審查過程中,對有疑問的病例,將審查意見及參保居民資料一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每季度組織一次社會醫療保險專家對參保居民相關疾病資料進行鑒定,明確檢查治療及用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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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于不屬以上門診大病的罕見疾病,如門診治療時間較長、治療費用較高,可按門診大病確認程序申報,經市社會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鑒定后也可按門診大病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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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門診大病經確認后有效期為一年(自確認之日起滿12個月),期滿后須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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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患門診大病的參保居民,憑市醫保中心加蓋專用章的《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病歷》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應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并將診治及用藥情況在病歷手冊上清楚記載,一般每次用藥不超過15天量。患者每次用藥應與病歷中確認的病種相符,與核定的疾病無關的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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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門診大病病種范圍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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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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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與《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一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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