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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原市屬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問題,市政府2005年8月23日,出臺了《包頭市原市屬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參加住院和大病醫療保險保險暫行辦法》(包府辦發[2005]90號)。 (一)適用范圍 困難企業是指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本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欠繳養老、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包括破產重組、改制或尚未破產重組、改制的企業)。 (二)費率及待遇 困難企業參加住院醫療保險,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80%為繳費基數,按4.7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困難企業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每年每人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100元,其中:單位繳納20元,個人繳納80元。困難企業住院醫療保險費由企業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分別由企業和個人繳納。企業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協商同意,可由企業、參保人員共同籌資繳納。困難企業參保后參保人員不建立個人帳戶,門診費用個人負擔,住院費用按照《包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和《包頭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給予報銷。 (三)、申報認定程序 1、經困難企業全體職工、退休人員大會(或在職職工、退休人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 2、困難企業向歸口管理部門申報; 3、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4、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四)困難企業申報、認定應提供的材料: 1、停產半停產原因說明; 2、企業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發放表; 3、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花名冊;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養老、失業、保險費欠費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