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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因公出國(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以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市各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長、總裁或總經理)的因公出國(境)證件,包括因公護照和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簡稱赴港澳通行證)一律交由市外事辦公室集中保管。 二、因公務出訪需要領用因公出國(境)證件的,憑市外事辦公室出具的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原件到市外事辦公室證件管理部門領取;因工作需要需領用多次往返港澳證件,即簽發有三個月多次或六個月多次前往香港或澳門簽注的通行證的,憑主管市領導的批準文件到市外事辦公室領取。 三、領用的因公出國(境)證件在完成出訪任務后應及時交回市外事辦公室保管。因公出國護照須在出訪回來后15天以內交回,赴港澳通行證須在返深后3天內交回。 四、市屬各類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證件一律由市各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各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要制訂嚴格的管理規定,對所保管的多次往返港澳證件的使用情況如實登記。 五、持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證件者,不得在節假日、雙休日赴港澳從事非公務活動。 六、市外事辦公室將對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證件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