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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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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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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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市、縣(區)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支付和社會化管理等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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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財政、衛生、物價、地稅、計劃生育、經貿等行政部門應該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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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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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其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本人原工資照發,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企業予以補償。 (二)女職工懷孕后,在規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就診,因生育或者流產所需符合規定項目和標準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之后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超出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費用(含自費藥品),由職工本人負擔。 (三)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準為當地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 (四)因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按實支付。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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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原在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生育醫療費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職工生育保險范圍,不能享受生育有關待遇的,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按照當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由生育保險基金給予一次性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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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或者流產,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單位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獨生子女證》或者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以及規定的生育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嬰兒死亡醫學證明或者流產醫學證明以及醫療費用單據等材料,經 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按規定報銷費用。職工個人支付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費用(含自費藥品),規定內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院結算。生育保險支付的范圍和標準以及經辦機構和醫院的結算辦法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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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堅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一般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0.6%—0.8%,最高不得超過1%。市區定為0.7%。各縣(區)提取的比例,由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的支出情況測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級地稅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收工作。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和工傷保險基金合并調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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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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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按照政府規定的比例向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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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特困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在規定期限內,可以緩繳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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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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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兼并、破產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清償應負擔的生育保險費用,向當地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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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及其親屬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OOO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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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企業遲延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滯納金從欠繳之日起繳納,并入生育保險基金。企業拒不繳納生育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或遲延繳納的,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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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工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疑義的,可以直接到企業或者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企業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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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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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意見,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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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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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淮陰市市區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淮政發[1995]2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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