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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公司、集團)、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市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指導意見》(寧政辦發[2004]144號)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資總額增長辦法的確定 (一)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除金融等其它限制企業外,凡我市生產經營正常、內部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且開辦一年以上的各類企業,經工資管理職能部門或行使出資者職責的有關部門的批準,均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即企業工資總額可隨本企業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而浮動。企業根據核準的工資總額基數、經濟效益基數和掛鉤的浮動比例,視企業的經濟效益完成情況提取相應的工資總額,企業在工效掛鉤規定范圍內提取的工資總額,可自主分配。本辦法主要適用于企業效益增長較快,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 (二)工資總額定額使用辦法。以當年度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的基準線,增加年度工資總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我市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在企業效益允許的前提下,可按工資指導線預警線增加職工工資;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高于我市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企業,可按工資指導線下線增加職工工資。本辦法主要適用于有一定盈利能力、效益有所增長企業和政策性虧損企業。 (三)工資集體協商自主確定工資總額辦法。凡按有關規定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以下簡稱“兩個低于”),企業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總額。自主確定的工資總額原則上不得突破工資指導線基準線范圍。企業上年度工資水平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可在工資指導線預警線范圍內確定。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完成公司制改造或直接登記設立、股權多元化、法人結構治理完善的企業。 二、工資增長辦法具體規定和核準程序。 (一)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以下簡稱工效掛鉤)。 1、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 (1)已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按2004年度實列的工資總額基數和效益工資為基數,合理增減以下項目: ①2004年度招用的復員退伍軍人,城鎮失業人員,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征地勞力和大、中專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性用工,按企業上年人均掛鉤工資水平的標準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②2004年成建制劃進(劃出)和兼并(被兼并)人員相應增減的工資。 ③2004年動用98年后新工資基金結余(含財政部門核準的工資備查薄工資余額)的,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④其他。 (2)新掛鉤企業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①以上年度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工資總額實發數為依據,剔除不合理的工資支出和不應列入基數的因素。 ②上年度增人的翹尾工資部分。 ③成建制劃進劃出職工相應增減的工資總額。 ④其它。 2、經濟效益基數的確定 一般以上年度經中介機構確認的會計報表中實現利潤總額數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后確定。新掛鉤企業如果上年實績數低于前三年平均數,則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礎核定。 已實行工效掛鉤企業,核定效益基數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企業增人增加工資總額基數的,應按上年掛鉤效益基數的人均水平,合理核增效益基數。 (2)成建制劃入劃出職工,應相應調整效益基數。 3、掛鉤浮動比例的確定和計提效益工資的方法: (1)工資總額與實現利潤的掛鉤形式: ①掛鉤比例為1:0.3―1。 ②效益工資計算方法: 效益工資=(利潤實績-效益基數)/(效益基數+工資基數×掛鉤比例)* 工資基數×掛鉤比例 (利潤實績:指在提取效益工資前的全年利潤總額) ③企業新增效益工資的提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新增效益工資相當于工資總額基數10%(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25%;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2)限額掛鉤的企業,浮動比例為±5%,在完成效益基數并消化浮動工資的基數上,可上浮工資5%;反之,則下浮工資5%。 4、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應認真填報《2005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方案申報表》,報主管部門審核后,于8月30日前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同時報市稅務部門備案。 5、工效掛鉤方案核準時,企業須提供的資料: (1)2004年工效掛鉤批復。 (2)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2004年企業工效掛鉤計提效益工資清算表》(地稅部門管理企業);《工效掛鉤企業工資清算表》和《“二低于”清算表》(國稅部門管理企業)。 (3)2004年勞動工資年報、財務年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4)2004年企業招收錄用人員花名冊及有關資料。 (5)2004企業成建制劃進劃出情況資料。 (6)工資集體協商書面協議。 (7)2004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副表。 (8)新掛企業工效掛鉤書面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行使出資者職責的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等。 (二)工資總額定額使用辦法。 1、工資總額的確定。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工資總額實發數為基數,按工資指導線基準線核增工資基數。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可按工資指導線預警線核增工資基數。原工效掛鉤企業,按上年實列的工資基數和效益工資為基數,原計稅工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標準為基數。 2、企業在核定的工資總額額度內自主分配工資總額,如當年提取而不發的工資總額,不能作為工資結余處理,要適時調整財務年報。 3、企業年終發生虧損的,在次年核定工資基數時扣減,即按上年度工資指導線下線重新核定工資總額,超過發放即在次年工資基數中扣除。連續虧損企業,原則上不再實行本辦法。 4、實行工資總額定額使用辦法的企業,于9月30日前將填報的《2005年企業工資總額定額使用辦法核定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并報稅務部門備案。核準時須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上年度勞動工資年報及財務年報。 (三)工資集體協商自主確定辦法 1、工資集體協商是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辦法、收入水平及其增長情況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企業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在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基準線范圍內,按“兩個低于”原則自主確定工資總額。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全市職工工資水平的,可在工資指導線預警線范圍內自主確定。 2、按本辦法確定工資增長的企業,須填報《2005年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自主確定工資辦法核定表》,報主管部門(集團公司)審核后,于9月30日前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并報市稅務部門備案。核準時企業須提供的資料: (1)2005年度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 (2)企業2004年度財務報表。 (3)企業2004年度勞動工資年報表。 三、為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額宏觀管理,從2005年起,凡實行本意見工資增長辦法的企業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終審計。社會中介機構除對企業當年經濟效益狀況進行審計外,重點審計企業工資性費用的提取、列支情況,并出具相應審計報告。 四、各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提取和列支工資總額,不得突破或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資性項目。所支付的工資費用均應列入“應付工資”科目。 五、凡我市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應建立健全本企業工資增長機制,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依據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參考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將新增效益工資用于理順內部分配關系,加大對關鍵、重要崗位的激勵力度,合理增長職工工資,充分發揮工資激勵作用,調動企業各類人員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以促進企業發展。 六、實行上述工資管理方法的企業,其允許稅前列支的工資標準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 七、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組織安排好所監管企業工效掛鉤工作,及時批復工效掛鉤方案,保證工效掛鉤工作的順利進行。請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將所監管企業2005年工效掛鉤情況報市勞動保障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八、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參照上述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企業工資增長辦法,并報市勞動保障、稅務部門備案。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南京市國家稅務局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