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調劑能力,確保全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9〕13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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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從2010年11月1日起,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以下簡稱“市級統籌”)。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原大廠區、原浦口區(以下簡稱“市本級”)以及江寧區、原江浦縣、原六合縣(以下簡稱“原三區縣”)納入市級統籌范圍。 高淳縣、溧水縣暫按省《實施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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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級統籌實行“市級預算、分級負責、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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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按實繳撥、統一核算、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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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暫按全市(不含高淳縣、溧水縣)上年度非私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下限按省統一標準執行,低于省統一標準的逐步調整到位。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按省統一標準執行;下限低于省統一標準60%的,逐步調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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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本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含招用的農民工)從2011年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20%。 江寧區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為19%,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20%;原六合縣、原江浦縣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含招用的農民工)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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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區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地稅局共同負責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市、區兩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參保登記、繳費基數審核、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清欠和稽核、社會化管理服務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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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支付標準以及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按《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各區縣不得違規支付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前,各區縣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對象、項目和標準要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凡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有關區縣要制定解決辦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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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人員正常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的審核工作,由市和“原三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核工作,統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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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與標準、工作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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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預算管理制度。市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及支出預、決算。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原三區縣”根據市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國家、省、市規定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職工收入水平,提出本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市級預算,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編制,報市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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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財政專戶。“原三區縣”按月將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繳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財政專戶;市財政按月將所需資金撥付到“原三區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省級統籌調劑金由市按規定統一上解。 市級統籌前,“原三區縣”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暫存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今后逐步歸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財政專戶。 市級統籌后,“原三區縣”完成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的,其計劃內的收支缺口,在當地歷年基金結余全部歸繳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前,由當地歷年基金結余按實彌補;不足彌補的,由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彌補。歷年結余基金全部歸繳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后,計劃內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彌補。“原三區縣”未完成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而形成的計劃外收支缺口,由同級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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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加快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實行全市統一的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待遇支付、業務經辦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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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統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操作規則和業務流程。建立統一的業務賬、表、卡、冊。規范社會保險登記、征繳、個人賬戶、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財務、稽核監督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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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實行目標考核,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獎懲機制。每年年初,由市政府統一下達各區縣當年參保擴面、基金征繳等目標任務,明確各區縣政府工作責任,并實行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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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區縣政府應按照市級統籌工作目標,切實加強對市級統籌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市級統籌工作。繼續加大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力度,落實基金征管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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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級財政應加大對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等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落實擴面征繳工作經費、宣傳經費和信息系統運行等經費。各區縣財政應確保原有經費標準不降低,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市級財政根據擴面征繳等工作完成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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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四項保險應參照本意見進一步完善市級統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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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本意見的解釋,并負責《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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