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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轉制后退休待遇問題的請示》(洛勞社養老〔2004〕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8〕22號)規定,我省民辦非企業單位原則上應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企業養老保險并執行企業養老保險政策。這些單位應在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當月起,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原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對原是企業職工的,應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河南省勞動廳〈河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豫政〔1995〕74號)規定,補繳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他人員的繳費及個人帳戶問題按新參保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按豫政〔1998〕22號文規定的新辦法計發。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